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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十五答(4)

[灯影-灯下黑]  发表时间: 2015-04-15 21:06 点击: [放大字体正常缩小] 关闭
余之否定其开悟明心一事,乃是 被动回应 之举:因彼否定实相心阿赖耶识之故,或因彼于最终识阿赖耶识心体之上别立一法为最终之体,余乃回应其否定之说,回应彼画蛇添足之说,取消其开悟之印证,非是主动之举。后时彼若公开忏悔以前否定阿赖耶识之坏法行为,公开承认阿赖耶识心体真是实相心以后,余将重新为其印证为开悟贤圣。若重新为其印证之后,彼又重新否定阿赖耶识者,余亦将随后再加以取消开悟之印证,重新定位彼为凡夫、外道。如是 被动回应,反覆而作重新取消及重新印证之事,如是之行绝对正当。
要因当事人之否定或确认实相心而因应之,要因当事人于大乘法体阿赖耶、异熟、无垢识心体是否得忍而因应之,不许在彼否定阿赖耶识实相心之后,继续承认其开悟之印证也!否定阿赖耶识之人,则是不能于实相心安忍之人;既退此忍,则非是证悟之贤圣故;若外于阿赖耶识心而别求真如者,即成心外求法之外道故。是故始自 世尊在世时,末至未来法灭之时,一切菩萨皆不允许印证之后便永远不变也!是故 世尊亦说有八万人退失于大乘正法,有时有诸弟子退失而不能得忍故,唯除彼等诸人重新确认阿赖耶识心之后,永远不再否定之。
譬如《菩萨璎珞本业经》所说,有数亿人因于闻 佛说法而悟,其后却又有八万人否定阿赖耶识,致令般若正观不能现前, 佛即说彼八万人退失佛菩提,取消其开悟之印证,说为退失般若正观者;不因前时印证彼等开悟,便永远是开悟者。所以者何?开悟之人唯是七住位尔,要待消除异生性而进入初行位之后,已生起菩萨种性之后,方有真正之位不退,是故十住位中之位不退者,要在持戒不犯、不谤正法等前提之下而说。彼等已经诽谤大乘根本法体阿赖耶识心,因此已严重犯戒者,不可说仍是位不退者, 佛说否定如来藏者即是一阐提人故,楞伽及诸经中 佛语皆说如来藏即是阿赖耶识故。 佛说若人谤法犯戒者,舍寿之后:“三贤十地之修证,一切皆失”故,如是前提不可不知。
复次,彼等既然否定余助其亲证之阿赖耶识心,妄说为生灭法,则是否定余所传授之正法者。既已否定余法,则余以前为彼等所作之开悟印证,对彼等已无实质意义,又何须在意余是否取消其印证? 若认定余法正确,是故余之印证对其未来弘法之作用极为重要,则不应否定余法,更不应妄说阿赖耶识心是生灭法。如是,彼等所思所行者,自相矛盾,岂有正义可言?
彼等若欲余为其重新印证者,则当重回我会中公开忏悔以往谤法之大过,重新确认余法正确,重新确认阿赖耶识心真是万法之根本,重新确认阿赖耶识心即是真如之体;则余绝无理由可以拒绝为彼重新印证也! 彼若不此之图,而欲余为之印证者,而希望余不取消以前对彼等之印证者,殆无可能;乃至求于 世尊,希望饬令余为其重新印证者,亦无可能, 世尊亦必无法同意彼之错误观念与行为故;彼等今时所言所行者,正是破坏 世尊正法之恶行故。
由是缘故,明心之人有退与不退差别,要在不否定正法、不破坏正法、不诽谤贤圣之前提下,方有不退可言,并非人人明心之后皆得不退。譬如《菩萨璎珞本业经》所说:十劫前之舍利弗尊者、王子法才,退失十劫无恶不造之后,方又成为 世尊座下弟子。亦如《大宝积经》卷77所载:“富楼那白佛言:‘世尊!我本做何罪障,于一劫中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而还退失?’佛言:‘富楼那!随逐依止恶知识故,又不能广流布法故,汝于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而还退失。’”是故,明心之人,于般若正观现前之后,仍然常有因为福德及慧力因缘不具足而退失者,福德不具而退失者谓不能广流布法也!亦有因为值遇恶知识而退失者,即是今时我会中部份人随彼邪说而退失者。由是缘故,一切人皆不得主张人人悟后皆得不退也!是故若有人退失,而被平实取消开悟之印证者,亦是常事;自古已有故, 佛在世时已然如是故。
复次,彼等诸人每作不负责任之言:“萧老师的法有错误,你们看这一段经文,看那一段论文,便可知道他的错误。”然而举证经文之后,却又不对经文论文加以申论,任由学人猜测、心中生疑。余等众人依彼所举经文论文观之,却又与余等所证完全无差;询之于彼等随学之人,彼等仍谓“吾等所追随之法主,未曾加以申论,只令我等自行理解”,仍然不对所举经文论文而作申论,不肯示以差异之处,但言我法有误,但言彼法为真。如是之行,乃是不负责任、逃避责任之行为。我则始终不如是作,闻彼所说已,必定依彼所说而逐段、逐句于讲经时公开申论之;申论之后,复又落实于文字上,复又梓行天下,公诸于世,任由大师学人检验之,完全负责,绝不作逃避责任之人也。如是行已,复又于讲经时常常公开催促彼等:尽速落实于文字上,印行天下,然后方能往复辨正而令法义越辨越明,方能广利今时及后世众多学人。
而今余于《学佛之心态》附录四《略说第九识与第八识并存…等之过失》文中,对彼等邪见所作之辨正,彼等皆不能以正理公开回应,不能证明自己所说为正确之理,不能对文中所述一百九十种过失一一具文答辩,一直避就轻、回避辨正;却又继续如前所作不负责任之行为,恣意诬指余法为非,仍然不肯申论余法非处之理证与教证;如是继续不作具文答辩之行,回避余对其法针砭之后彼所应有之文字回应,亦继续禁止其随学者说明彼对余法有误之理论。如是继续其不负责任之身口意行,与余公开申论、落实于文字、完全负责之作为完全相反,焉是真正学佛之人所应为者?直与世俗粗人无异!世俗法中有学养之人,已能远离如是不负责任、违背诚信之行为故!是故说彼为世俗法中之粗人,非是世法中之细人也,何况能是佛法中之真实行人?
彼等如今仍继续影印大量经文论文,继续诬指余法为非,仍然不肯申论余法非处所在,仍然不肯申论自己对经文之释义,继续如是不负责任之行为,继续以语言私下曲解经论意旨,而对学员私下诬称余法有误,已非正心诚意之人也!若非正心诚意之人,所说之法有何正义可言耶?(编案:此书二校之时,已因余之不断公开催促及指称彼等为不负责任故,近日乃有法莲法师出版《如来藏与阿赖耶识》一书,亦有化名为紫莲心海比丘者,自称曾在同修会中共修,出版《辩唯识性相》一书;然此紫莲心海者,经查同修会之共修纪录,未见实有其人,应系化名;书中所说亦是严重误会唯识性相者。彼二书所说法义,将由本会台南地区之老学员加以辨正后,别印《假如来藏、辨唯识性相》二书回应之。)
而彼随学者称言:“我们杨老师欲见萧老师对谈法义,而萧老师始终不肯相见,不肯讨论法义。”然而事实却是:彼自受学余法以来,从来不曾与余探讨法义。自彼于今年(2003年)初农历新年期间,忽然来函辞去亲教师职务时起,三周之内,余以多种方法、多种管道,欲探寻彼辞职之缘由及予挽留;后闻彼对余法有异见,故余欲见彼对谈法义;而彼始终避不见面,亦不肯接余所拨电话(彼电话有来电号码显示之功能),改拨手机号码则皆是关机状态;后时又去电,得语于其夫人,请其转告回电,然彼亦不肯因我之留话而回电;托人送信前往其宅,亦不肯回电或覆函,一向回避于我。而彼随学诸人却继续颠倒事实,言为彼欲见我论法,而我不肯见之。
乃至后时有人对其言曰:“为人弟子者,应先与上师对谈之后,方可辞去教职及否定其法,不可避不见面而私下否定其法;此是作人之基本原则,汝实不应如此。否则尚且不如世俗人,何况是佛法中出世间大法之修学者?”有人以如是正理,邀约于彼,亦邀约于余;彼因此故,不得不承诺与余相见。余欲挽回其心,乃对出面邀约者回应曰:“地点、时间、旁听之人,皆可依汝所说:全部由彼决定。我皆无意见。唯有一事必须坚持:双方各自录音。以免后时各说各话之弊。”我既不计较时地及旁听人物,完全由其指定,故于如是优厚之条件下,彼因此不得不答应见面,但要求须宽缓一、二月时间,彼须先作整理与准备。
然而如是约定,时过二周之后,彼随即又取消与余见面论法之约,令邀约之人功亏一匮。而彼却遮盖此事,不将此事告知随学诸人,致使随学诸人继续向他人倡言:“我们杨老师要求与萧老师见面论法,萧老师都不肯赐见,都不肯见面讨论法义。”彼之追随者如是私下妄言、不断流传,如是误导视听,皆是心不由衷之言,都非诚实之言,非是学佛之人所应有之心态也!言不诚实者,已失人格故。
彼杨老师较早之前,更对促令彼与余对谈之中间人曰:“你不必急著要我跟萧老师见面,以后他自然会来找我。”又曰:“你不必急著要求我写出对萧老师法义上的质询,这种事情不必我亲手来作,以后自然会有别的道场法师写信质疑他。”
由如上举证之事实与言行,可以证知一事:学佛之人若有私心、瞋心、增上慢未断除者,即使亲得善知识为其明言密意,而得证知万法根源之阿赖耶识实相心,然因尚在三贤位之第七住中,尚是习种性人,仍可能因于私心慢心而故意诽谤正法及贤圣,则成未离异生性之人;未除见道所断异生性种子之人,当知更未是通达位之初地菩萨,仍未通达般若之别相智故,仍未具足般若后得智故,尚未发起初分道种智故,尚有见道所断之异生性故。
是故,彼等虽在我法之中,受学我法,因我早期之滥慈悲明言,而得亲证阿赖耶识心体,然因未曾眼见佛性故,福德及慧力二皆欠缺故,遇境则滞,为境所转;便因所思不遂故,对余起瞋起慢而故谤正法,将实相心阿赖耶识妄谤为生灭法,另行别立更高于阿赖耶识之想像之心体真如,即堕第九识邪见中;而此想像中之真如心体,必将成为永远不可知、永远不能证得之妄想真如,真如乃是阿赖耶、异熟、无垢识所显示之真实性故,离此则无真如可证故。故说彼等如是言行,实已成为诽谤正法及谤贤圣、成就地狱业之愚行,而彼等诸人至今犹不自知已经成就谤法之罪,诚可哀悯!
复次,彼等诸人既认定自法真实无讹,然余今已具文及出书评破之;彼等自应就余对其所作之评论,提出反驳或辨正,梓行天下,令众周知。若不能如是加以反驳或辨正,不能证明其法正确者,则应尽速回归阿赖耶识心体之正法,尽速忏悔以往所造诽谤根本正法之大恶业,以救舍离我会而随其修学之四众,亦救自己舍寿之后免受长劫大恶业果报。
由是缘故,今以如是长跋,以举证经论证据为主,对彼等所妄说之法义略作辨正,不广发挥,欲救彼等诸人;余于拙文《略说第九识与第八识并存…等之过失》中,已经多方略论,有智学人读已,略作思惟,便可了知其意故。今复回应彼背后某大道场所指使者之来函及请问,故造此书,申论大乘佛法正义,而以举证经论教证之举证为主;略作申论之后,且于此跋中,劝请诸方学人与诸大师、法师、居士等人,对深妙正法勿作揣测诽谤之言,可免未来世中受诸长劫尤重纯苦。苟违吾言,故造谤法谤人之大恶业,舍寿之时悔之,复有何益?不如此时此际慎始为宜!余所指称彼诸大师之邪谬说法者,多是因彼大师先诬蔑余法,先妄谤余法,令正法被误以为邪法,是故必须回应之,是故余于其后回应之,非是主动之破斥故。是故彼等法师与居士诸人,不应因为余之破斥大法师邪见邪说,致生瞋恚,故意谤我所弘 世尊正法。
余所主动破斥者唯二:一者藏密邪法,二者印顺法师之藏密应成派中观‘恶取空’邪见。此二法者,因藏密全以外道法取代佛法,令佛教从教内之根本开始外道化故,不得不破斥之;因印顺否定如来藏、阿赖耶识,妄说为意识之细分,实无此第八识心,严重斫丧佛教之根本;由彼等二种外道见,贻害学人极为严重、极为深远故,是故不得不主动破斥之。除此以外,皆是被动回应彼等公开或私下之否定正法者。
乃至早年有一极负盛名之法师故谤余法,亦曾蒐集当时广为流通之拙著《护法集》而烧毁之,余知已,亦唯去函婉言说之,而不于书中提及其法号,日后亦将永远不言其法号,唯除后来无因诽谤我法。然而彼等台湾四大法师,前后对余所作之无根诽谤,以及诬谤余法为邪魔外道法、为法义有毒者,其影响力甚大,是故不能如是视而不见,是故当有回应,以警未来。余从来不主动对大法师挑起战端,然而绝不畏惧大法师,亦一向不回避之;却一向不破斥小法师,一向尊重一切小法师,唯除彼主动挑起法战事端者。如是事实,教界法师居士悉应知之,不应因余之 被动回应 彼等大法师而起瞋心也!
复次,余之被动回应而破斥诸大法师者,诸多小法师等应以感激之心态视之;若非余之不畏强权而破斥其法义错谬之处,令众周知者,台湾之所有佛教资源,皆将完全由彼四大法师全部吸取,令诸小法师全无立足弘法之地。如是大利小法师等人,复又建立三乘佛法于不败之地,诸多小法师应予认同方是,岂可因为余之破斥彼四大法师,而因同是出家身分故,便感同身受?更何况是从余得法之法师,获得无生胜妙正法已,焉可恩将仇报、反噬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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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所有功德回向:

自归依佛,当愿众生,体解大道,发无上心;自归依法,当愿众生,深入经藏,智慧如海;自归依僧,当愿众生,统理大众,一切无碍。

愿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济三涂苦;所有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尽此一报身,同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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