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手机版 | 如来藏网:倡导正知正见正修正行的学佛门户网站

热搜: 涅槃  三乘菩提  菩提  悟道  公案  十信

当前位置:如来藏网>电子报>正觉电子报>第055期>

又见昭慧在法庭

[第055期]  发表时间: 2015-04-18 02:05 点击: [放大字体正常缩小] 关闭
从“释昭慧教授对平实导师不当提告”到“无条件撤告”之诉讼事件纪实
—这是释昭慧第四次滥告佛教界人士
(连载二)    本刊编译组记者撰
97年11月6日士林地院开庭之详细内容如下:
审判长莅庭‥‥
通译官:请起立!
审判长:请坐。
通译官:请坐下!
审判长:萧○○先生有到庭吗?萧○○先生请到前面,您请坐下,地址有没有变更?地址有没有变更?
导师:没有。
审判长:那我们今天有请告诉人卢琼昭13卢女士,您请坐著回答就好了,请问一下你的年籍资料。请问你的出生年月日?p.14
────────────────────
13此乃释昭慧教授的本名,因其为公众人物,本名众所皆知,故不需隐覆。
昭慧:民国□□年□月□□日14
审判长:住哪里呢?
昭慧:桃园县□□乡□□村□□邻□□□之□号
审判长:请问您身分证字号呢?
昭慧:□□□□□□□□□□
审判长:好,那么我们本次的审理期日,对于上次审理期日,超过十四日,我们本件更新审理程序,那请问这个检察官,还有萧○○先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这边,对之前的审理笔录有没有意见?是不是同意引用?
审判长:检察官这边有没有意见?
检察官:没有。
审判长:萧先生有没有意见?
导师: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这边呢?
陈镇宏律师:没有。
审判长:告诉代理人?
告诉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没有,那么我们请检察官进行本件起诉要旨。
检察官:报告庭上,起诉要旨同前。
审判长:萧先生,对于本件检察官起诉你所涉的犯罪事实及14此个人基本资料无关法义正讹与是非对错,应隐覆当事人的个人基本资料。故用□□代替,后文亦比照同样的情形使用。p.15所涉的罪名,上次我们之前也有开过审理程序,检察官有陈述过,那你有了解吗?什么是检察官起诉的犯罪事实,知道吗?
导师:了解。
审判长:那起诉的罪名,检察官是起诉你触犯了著作权法第91条第1项,这个擅自以重制的方法侵犯他人的著作财产权罪,那我们今天进入审理程序,依法你有三项权利:可以保持缄默、无庸违背自己的意思而为陈述;可以选任辩护人为你辩护;也可以请求法院调查更有利的证据。你有这三项权利,请问是不是了解,萧先生了解吗?
导师:了解。
审判长:我们今天笔录的记载,就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项第1款“对于受讯问人之讯问及其陈述。”,第2款“证人、监定人或通译如未具结者,其事由。”等事项,于认为适当时,将仅于审判笔录记载要旨,请问检察官有何意见?
检察官:报告庭上,同意没有意见。
审判长:萧先生这边有没有意见?笔录记要旨的部分有没有意见?
导师:是问什么?
审判长:笔录记要旨的部分,你有没有意见?桌面的电脑萤幕有没有看到?我们今天笔录的记载,p.16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只有记载重点,就没有逐字逐句的记载,这边你有没有意见?
导师: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告诉代理人这边呢?
告诉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没有。那我们之前也有进行过,对于本件检察官起诉的犯罪事实的意见,上次第一次审理期日的时候,萧先生你有来开过庭嘛!那意见是同之前所述吗?你上次讲说,你是“否认犯罪”,然后“没有犯罪动机”,这样。
导师:对。
审判长:然后答辩要旨,上次也有陈述,是不是如同之前吗?
导师:一样。
审判长:一样。那这个本件,上次你没有到庭,你的辩护人及告诉代理人两造律师都有到庭,那这有提到说,这个双方之前从侦查中,到法院开两次审理庭,那从检察官开始也都是一直说,我们一开始的开庭,本件是不是自行和解这边,也有请萧先生你回去跟你的律师辩护人讨论,还有告诉人回去也有转达这个意见,看双方有没有共识,这样子啦!那这次,上次是10月2日开庭,那今天是11月6日,p.17那本件双方是否有在自行和解啊!没有进行?
陈镇宏律师:跟庭上报告一下,是有跟告诉代理人联络,但是没有提到和解。
审判长:【开完庭之后有再联络过,但是没有共识。】15
陈镇宏律师:没有进一步的发展。
审判长:没有共识?还是?
陈镇宏律师:没有进度。
审判长:没有进度是他没有对您们的意见再表示意见?
审判长:有提意见,但是没有共识?
陈镇宏律师:就是看今天非常难得,从侦查到现在,就是告诉人与被告两位都来。
审判长:我们先问一下告诉人,今天难得告诉人也有到庭了,那告诉人,我怎么称呼你?“卢女士”可以吗?
昭慧:没有关系。
审判长:不好意思。你这边的意见?你个人的意见是如何?因为之前都是告诉代理人在转达意见啊!那今天你本人有到庭上,我想这个部分,因为告诉人是您本人啦,我想先了解一下您现在目前对于这个本案关于和解方面,你自己本身目前的意见还有想法?你坐著回答就可以了。15因为乃是光碟同步整理之文字,故内容中会有审判长对书记官复述审判笔录中应记录的文字,之后亦会有同样的情形,本文皆以楷书加【】标示此部分之内容。p.18
昭慧:我想我今天要比较完整陈述我的意见,可能对方才知道他应该要怎么做;也就是说其实我这几年来被对方用各种方式责骂的时候16,其实我一直都不回应的;那一直到若干的信件、律师函来到17,p.19那才让我感觉到说,“可能对对方来讲需要成长”18,知道这是一个法治的国家,我还是有法定的人权,所以我才提出告诉,所以告诉并不是目的19。虽然我们办了刊物,我们一直不提20,就是保障对方的自尊心。那虽然我们提出的一些条件,包括所谓的二十万的赔偿,p.20那是因为我的律师朋友不肯收律师费,所以我想说,只好一点赔偿费给他,他才肯收律师费,那这些都是可以商量的。那么和解本来说是在三大报刊登道歉启事,后来也把它退缩到说“没有关系,你在你的网站上刊出你的道歉启事就好了。”那只是说,对方的和解书,如果法官您看到也会觉得啼笑皆非21,这不是我不架梯子给他下,可是我一直努力架梯子。希望这个事情能够这样,用和解的方式解决,这是我的看法。
────────────────────
54至此审判长仍然苦口婆心想要劝和,故未推究释昭慧教授所指控“平实导师不断辱骂她”的事情真假,也劝释昭慧教授别再提出许多不实的指控。而平实导师也一直都未加以回应,就是不愿破坏了审判长促成和解的善意。
55陈师兄乃是这件事情的联络人。
审判长:告诉人?
陈秀卿律师:这是我们今天状纸,被证13,还有被证21,这是可以检查看一下我们有划黄线的部分,法官!你可以看一下,这里面她说她写给赖伊容的信件里面,譬如说时间的年份,“十多年前写信给她”。56
审判长:这个部分,告诉人这边确定一下!这个应该是你写的书信,没有错吧?
昭慧:是。57
陈秀卿律师:这是她写的,还有被证21,这也是她写的。
审判长:可是他们在意的内容,讲刚刚他们有讲那几个点啦!但是还是,我想这个看起来,这个你有签名,不晓得,这个是不是你写给这一位赖小姐的?然后这个他们刚刚讲的,这个内容跟他们收到信件的内容,他们认为说这个不一致的。他们说‥‥
陈秀卿律师:完全不一致,真的是很严重的侵害被告的名誉啊!p.37
────────────────────
56证明释昭慧教授是说谎。
57在证据面前,释昭慧教授终于不得不承认了。
审判长:他们觉得说这个部分他有受到了一些伤害,认为说侵害他的名誉。因为这书信都是您写的啦,是不是?确定一下!应该是没错!有签名嘛!他们就是用这个书信的不同,他们觉得说这一点;刚才有提到你的和解条件,他们是没有异议;但是后半段,他们有就这个部分他们要厘清楚,他们认为他们有受到名誉上损失,或者他们有受到伤害的部分,也希望说有一个道歉的行为啦!那你看,这边看你的意见怎么样?这是你写的,看一下。58
陈秀卿律师:还有被证13,还有被证21,给詹达霖的信,刊登在弘誓双月刊的那一封信那里,告诉人确实人前人后不一致。
审判长:他们讲的说,他们认为讲的前后不一样,他们觉得这边他们有意见;这边,你们有没有什么看法?这边意见不一样啦!
告诉代理人:我先针对这个部分做一点回应,因为刚刚辩护人那边所提到的书信不一致的地方,其实刚刚告诉人跟我提到,当初她收到这个被告的来书之后,她基于一个人情世故上面的一个礼貌,当然要一些回信动作,那回信动作也难免客套的说“你寄来的书我会拜读”,那总不能事后她、告诉她昭慧法师的弟子写的信,根本没看他的书59,p.38他就讲说她是说谎的惯犯,事实上这个被告在后来的书信里面,引用这一点说告诉人是一个说谎的惯犯,这个部分其实在侦查当中都已经审理过了60。
────────────────────
58审判长提出证据,再三地苦口婆心劝和。
59释昭慧教授的律师代释昭慧教授狡辩,因为她多次说会拜读,事实上也读过了。详见正觉电子报33期、34期刊载的释昭慧教授信件原文。
审判长:您们一开始,礼貌表面上的一种,礼貌表面上的一种反应,那实际上对那个学生,那个另外写给信的对象“那个小姐”讲的才是实话,是不是?才是她心里面的话,这样吗?前面的举动只是一个表面上?客气话?61
陈镇宏律师:是表面客气话吗?
审判长:刚刚辩护律师是说,是表面上应付一下,礼貌上回应一下?是吗?62
昭慧:法官,我告诉你!我每一句话都很诚恳63,因为当初我不认识萧先生这个人,突然间收来一本书,p.39我向来的惯例就是写一封信谢谢他;等到后来,他告诉我很多思想64的错误,我觉得,因为我非常的忙碌,我觉得这些东西是思想的,要详细辩证,我没有时间写,所以在这边,我很清楚的有告诉他,“敝人由于正在赶一篇学术刊物的论文,无暇、也无法长篇大论逐一释‥‥”
────────────────────
60事实上,北检的检察官已认定释昭慧教授提告公然侮辱、妨害名誉等罪名不成立,不予起诉,等于已经认定被告评论释昭慧教授是说谎者并非无据。
61审判长已指出释昭慧教授的言语不是真实语。
62审判长再次确认是应酬语而不是真实语。
63释昭慧教授发觉审判长看穿她的意图,立即作了辩解。但释昭慧教授这句话若正确,那她对平实导师说“拜读”,又在庭上说“不在人家背后说坏话”,却又背地里写信批评平实导师,对伊容说“萧平实程度很差、纠缠、骚扰”等等,而这些用来诬责平实导师的“背后坏话”,难道也是发自释昭慧教授内心诚恳的心声?这里又可证实释昭慧教授这一类自语矛盾处很多,而自己却都没有发现,各位慢慢的读到后面就知道了。
64释昭慧教授认为佛法是思想玄学而不是实证的义学。
陈秀卿律师:你看我们像不像她讲的这样?对应刚刚那两封信件‥‥
昭慧继续说:“假使您仍有疑于此诸问题,不嫌弃的话,敝人愿意与您恳切面谈,一一解答”,有这么讲,但后来会讲说欢迎他放马过来的意思,因为经过很长的时间,他第一个、不断的辱骂我的老师印顺导师65,那么我对他就愈来就印象愈坏。66
陈镇宏律师:到底是辱骂?还是什么?
昭慧:印象越来越坏以后‥‥67 p.40
────────────────────
65释昭慧教授还是把平实导师对印顺法师的法义辨正扭曲为辱骂。
66但平实导师看到释昭慧教授说“欢迎放马过来”,因此而在书中只放了一匹小马过去,只问释昭慧教授所说“业果报系统”的小问题,释昭慧教授就已经无法回应了,却继续对外诬称平实导师程度太差。释昭慧教授自己太差却说别人差,这乃是过慢甚重者,又加上邪慢深沉,如此行为不是一个出家修行人所应为,也与宗教师的道德良知不相应,违背她自己在《佛教伦理学》书中的说法,言行不一。
67释昭慧教授故意回避辩护律师针对辱骂指控不实的质疑,继续自说自话。
导师:辱骂与法义辨正有不一样。
昭慧:(昭慧仍回避质疑,继续自说自话)我对他的讲话、我就是愈来愈不是很耐烦的。而且常常三不五时有人打电话来:“为什么你们不找他们辩驳?”所以后来我一个基调:我的生命很宝贵,我不要浪费时间在那些无意义的辩论上,特别是不够程度的辩论68。我到现在还是坚持那些辩论,那些,他的佛学程度很差的。69
陈镇宏律师:你公开在法庭这样讲,说被告佛学程度很差,这是有录音的哟!
昭慧:那是没有关系!我认为他佛学程度很差。70而且现在,法官!请您注意就是说,那位朋友,我给她的是私人信件,对方如果觉得他受到羞辱,p.41他干嘛公开?71因为公开的不是我,所以我在这件事情上,其实我一直避免跟他缠斗不休72。这是我个人的看法。那至于其他的,我觉得每一句话、每一个字都可以摊在阳光下检验,哪一个地方有虚伪?哪一个地方有造假?这不是人情世故可以解决的。73
本文标签: 本文关键字:又见,昭慧,法庭,释昭,教授,平实,导师,不当,提告,无条件
相关阅读
推荐文章
讲座文稿
愿所有功德回向:

自归依佛,当愿众生,体解大道,发无上心;自归依法,当愿众生,深入经藏,智慧如海;自归依僧,当愿众生,统理大众,一切无碍。

愿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济三涂苦;所有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尽此一报身,同生极乐国。

Copyright © 2015-2018 如来藏 www.rulaizang.cn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150208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