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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昭慧在法庭(3)

[第055期]  发表时间: 2015-04-18 02:05 点击: [放大字体正常缩小] 关闭
141释昭慧教授对同一问题再次答非所问,因此检察官此时加强语气,第三度要求释昭慧教授指出她在信件中何处有阐述佛法。
142转为证人身分的释昭慧教授,明知自己信中没有阐述佛法,却故意装迷糊。
143检察官第四次询问释昭慧教授在信件中有讲解佛法的处所。
144有就有,没有就没有,可是释昭慧教授还是东拉西扯,第四次答非所问,因为她的信中根本不是在阐述佛法,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要件。
检察官:请指明这封信件哪些是讲到佛经经典里面教义内容?(你解释的内容),而其内容有独到的见解,对佛教经典的提升,【对佛教经典的提升】,对佛教经典具有向上提升的效果?145
昭慧:这里面有一个佛教的论诤,就是四念处禅观,目前来讲是南传佛教的国家‥‥146
检察官:针对这封信件的内容里面,是否有提到佛教经典的内容,你有独到的见解?147
昭慧:噢!这里面没有提到经典,可是四念处禅观是阿含经的基本教义‥‥148
检察官:我是说这封信!149
昭慧:这封信没有。150   p.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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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检察官第五度询问释昭慧教授:何处有阐述佛法而具有创见、值得著作权法保护?
146释昭慧教授第五次答非所问,因为信中根本不是在阐述佛法。
147检察官打断释昭慧教授答非所问的言语,第六度明确请求释昭慧教授指出“有阐述佛法独到的见解”之处所。
148释昭慧教授实在没有办法再胡扯了,终于承认没有阐述佛法,却还想要继续用答非所问来搪塞。
149检察官打断释昭慧教授的胡址,第七度提示所问的意旨。
150释昭慧教授这才不得不承认信件中并没有阐述佛法。当然不符著作权法的保护要件。
检察官:请针对这封信,我要问你这封信讨论到的,有何是跟佛教的经典有独创的见解?151
昭慧:就是阿含经的四念处禅观,许多人认为四念处禅观跟净土法门不相容‥‥152
检察官:请问你‥‥
昭慧:所以我认为其实殊途同归,都有一些它的效用‥‥153
审判长:这封信里面有写到的部分,现在不是说叫你解释您讲的这个您修行的法门的这个‥‥154
昭慧:因为这封‥‥,抱歉!这样,我了解。
审判长:这封信有没有写到?有就有!没有就没有!若有的话,是哪一些文字有提到?检察官只是问你这个问题。155
昭慧:“四念处禅观”与“净土法门”这几个字,其他的并没有。156  p.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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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检察官针对同一封信,第八度做球给释昭慧教授,要释昭慧教授指出信中有阐述佛法的地方。
152释昭慧教授第八次答非所问。
153这根本不是阐述佛法,释昭慧教授第九度答非所问。
154这时检察官已经很不耐烦而转过头去,不想再讲了,但审判长却仍然好意说明给释昭慧教授了解,让她可以认真回答检察官的提问,而不是答非所问地解释自己修行的内容。
155审判长希望证人释昭慧教授不要东拉西扯、答非所问,请释昭慧教授直接回答问题,不要浪费时间。
156证人释昭慧教授狡辩说,这几句就是她所阐述的佛法,这是要负伪证罪的。但释昭慧教授为了赢得官司,早忘了刚才依证人身分所作的具结:不作伪证,否则愿负伪证的法律责任——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四念处禅观”与“净土法门”只是佛法修行名相,并不是她自己独特的见解。
审判长:【这几个字,其他的并没有。】
检察官:这几个字,何谓“四念处禅观”?你没有自己的解释,是不是?因为针对这个信来讲,您有把佛教经典有所不同,然后你有说四念处禅观,那请问跟经典有关的是佛教四念处禅观,然后请问在这个书信里面你有哪些文字是具体的表示你认为的何谓四念处禅观的本意?157
昭慧:因为‥‥158
检察官:是否有具体的解释?159
昭慧:没有!没有!没有解释160
检察官:书记官!你纪录:【我这封信有提及佛教的理念四念处禅观,但并没有具体的解释何谓四念处禅观的理念。四念处禅观,】麻烦你:【的理念】打上去。
昭慧:抱歉!那是一个修行的方法,四念处禅观不只是理念,它是方法。161  p.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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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检察官第十度询问释昭慧教授:“在何处有阐述四念处禅观?”
158释昭慧教授无法答覆而吱吱唔唔,因为事实上并没解释到佛法。
159检察官第十一度询问。必须确定有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条件,才有侵
害著作权与否的问题。
160释昭慧教授至此只能承认没有阐述。若是仍然坚持是“有”而被记
入笔录中,就可能成立伪证罪了。
161释昭慧教授仍不死心,想要狡辩为有阐述佛法。
检察官:那是一个法门?162
昭慧:法门,对!不是理念,是法门。163
检察官:但没有具体的表示何谓四念处禅观,以及如何进行修行?164
昭慧:对!165
检察官:〔吩咐书记官说〕【表示何谓四念处禅观以及何谓四念处禅观,以及要到达这样的境界】,【以及要到达这样的境界需要何种法门。】
昭慧:【需要什么步骤】‥‥
检察官:对!法门就是方法。166
昭慧:“需要何种步骤”,因为四念处禅观就是一种法门。167
检察官:庭上!请提示同上侦卷第35页,你看这封信件,麻烦回答上述同样的问题:请具体指明这封信哪些讲到佛教的经典,那你解释的内容是你独特的个人见解?然后,而此独特的见解对佛教的经典具有,经典的解释具有向上提升的力量跟效果?“经典的解释”?168  p.75
226释昭慧教授心知肚明,自己的信中根本无有任何可供著作权法保护的
内容,但是就是不承认而继续狡辩。
检察官:请您跟我讲一下嘛:您有讲到八不中道,哪一页?227
昭慧:在第二行,第二行,“于法微细自性见不除,则终难逃断常二边”,断常就是八不里面其中两个。
检察官:你里面有解释到什么叫做八不中道吗?228
昭慧:它也是常识啊!229  p.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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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此时检察官已很不耐烦,第十九度询问释昭慧教授同一个问题,故问:“请您跟我讲一下嘛!在哪里?”
228检察官第二十度询问证人昭慧教授同一封信的同一个问题。
229释昭慧教授终于变相承认自己没有阐述佛法,但是心地曲折而不直心的她,却不直接回答“没有”,而说“也是常识”。但是释昭慧教授这样的回答,却已经证明她提告侵害著作权的适法性不成立了。因为若是常识的话,那还能算是她的创见吗?若是常识的话,还可以算是她的独到见解吗?若是常识的话,那还需要著作权法保护吗?由此可以证明释昭慧教授乃是为了打官司而打官司,想要用打官司的手段让护持正法的菩萨屈服。但是最终还是无法成办。
检察官:问题是你这封信里面有何处有解释到八不中道?230
昭慧:就是“如果有微细见”‥‥231
检察官:八不中道一定有八种嘛!
昭慧:八种里面的其中两种举例就够了,所以我就讲断常二边,其他的一异、来去、跟生灭我就不再作解释了。232
审判长:【我觉得这是常识,所以不需要多做解释,所以只有提到断常二边,其他的部分】‥‥
昭慧:因为它是四对,所以我讲其中一对就够了,它的原理都一样。
审判长:【我觉得“这是常识”】。
昭慧:这是佛学的常识。233   p.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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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因为释昭慧教授没有直接回答,所以检察官不得已,还要第二十一度询问释昭慧教授同一个问题。
231释昭慧教授对检察官的提问,明知信中根本没有解释佛法,因此还是用她惯用的手法,继续答非所问地狡辩。
232证人释昭慧教授狡辩说这样就是有阐述佛法了,若“断常”两字就是释昭慧教授的解释,这个也能叫做自己独特的见解,正是经论中说的不死矫乱的外道。
233所以释昭慧教授的信中其实是没有阐述佛法,只能间接承认没有个人的独特解释,枉费前面花那么多口水来辩解,浪费了大家的时间及许多司法资源。再者,若只是佛学常识,值得对平实导师提告兴讼吗?那她控告平实导师侵犯著作权的立场在哪里?由此可以知道释昭慧教授之前说她“不好战”,都是虚妄的谎言;而她这些没有法义内涵的信件,却要用“著作权”的名义来提起告诉,浪费国家资源,此处就可以彰显她的动机了。
审判长:【这是佛学常识,我觉得这是佛学常识,所以我只有在信中提到了断常二边】,【我在信中只有提到断常二边,始终难逃断常二边。我只有提到其中两种,提断常二边。】
检察官:提断常二边,然后问:麻烦您看第二页的部分,请问第二页的部分也就是38页左边,哪边有提到?也是同样的问题,提到?234
检察官:书记官,把上面的拷贝下来。235
昭慧:我现在在这边看到‥‥
检察官:这里,拉上去,提示同‥‥这个这个同上,哪边是有提到?这个第38页该信中第二页的内容,该信中第二页的内容,“第二页的内容”,哪些?请具体指明这封信件,哪些有讲到佛教经典和你的解释p.90内容为您个人的独创见解?而此见解对于佛教经典的解释是有向上的提升的力量和效果?236请您具体的指明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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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所以检察官还希望释昭慧教授能够提出,因此对于这封信再有第二十二度询问释昭慧教授同一个问题:“哪里有提到自己的创见?”
235到这里,检察官开始由释昭慧教授自己所指出的部分充为信中有解释佛法,藉此蒙混为这一封信具有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实在无可奈何,因为时间已经拖太久了,所以检察官开始询问释昭慧教授另一封信的同样问题,并未再追究释昭慧教授这一封信中仍然没有讲解佛法而不符著作权法保护条件的事实。
236前面找不到可以供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故释昭慧教授用答非所问的方式来回答;检察官没有办法,只好从同一封信的另一段来询问释昭慧教授同一个问题,希望能够找到任何一点可以供作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帮助释昭慧教授。
昭慧:这边。
陈镇宏律师:庭上!对不起!那个问题,因为检察官一再的重复相同的问题237。本来不想异议,就是最后这一段“而此见解对于佛教经典解释有向上提升的力量与效果”,这个只是她个人的看法,不是事实啊!我想这一段这个问题并不恰当,这样提出并不恰当。你〔指检察官〕现在是做主诘,但是你这样是诱导;而这个诱导的结果,却是她个人看法及意见,并不是事实啊!这个问题并不恰当。238
检察官:我只是要叫她标示出来。
陈镇宏律师:我想检察官您主要问的就是说,她有哪一段是p.91她个人独创的见解,这个是事实问题。但是后面那个是看法的问题。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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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因为很多地方的提问而没有完成让证人释昭慧教授明确提出有无解释佛法的主题,就这样草草放过,变相承认为有阐释佛法,与事实不符,故辩护律师提出异议。
238辩护律师针对前一封信还没有确定释昭慧教授有无讲解佛法、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要件的实质程序尚未完成,检察官就直接转移到下一封信,暗示为已经确定,故提出异议。并且对于提问的问题有部分有诱导证人回答的地方,因此提出异议请检察官修改问题。
239辩护律师针对检察官询问释昭慧教授“是否有解释佛法的事实存在”,对于这个问题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对于向上提升的力量和效果”这个部分乃是不恰当的诱导暗示,因为释昭慧教授的个人意见根本没有“对于佛法向上提升的力量和效果”,故提出异议。实际上,这些信中内容根本就是释昭慧教授个人对事相上的看法的普通信件,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要件,结果释昭慧教授狡辩为有解释佛法,想要蒙骗过关,但事实上释昭慧教授并没有解释佛法而没有丝毫创见,不值得保护。
审判长:【四念处修持。】
昭慧:“四念处禅观”,一二三四的四,“念”念力的念,心念的念。260
陈镇宏律师:【四念处禅观】p.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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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各位读者读到这里,可以看到一个事实:一个有或没有的很简单问题,三秒钟就可以回答完成的,释昭慧教授居然能答非所问而拖了这么久。现在检察官最后实在没有办法,干脆不再问了,因此如释重负地结束了问话。
260这时释昭慧仍未解除证人身分。
昭慧:“四念处禅观”
陈镇宏律师:并不是你个人独创的见解。是吗?
昭慧:四念处禅观本身‥‥本身是一种修持的方法,但我认为四念处禅观它是最有效,这是我的见解。261
陈镇宏律师:但就本身并不是你独创的见解。
审判长:【四念处禅观是一个修持的法门,但是我认为它是一个最有效的法门。】
昭慧:对。
审判长:【这部分就是我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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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所有功德回向:

自归依佛,当愿众生,体解大道,发无上心;自归依法,当愿众生,深入经藏,智慧如海;自归依僧,当愿众生,统理大众,一切无碍。

愿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济三涂苦;所有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尽此一报身,同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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