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纸可参,非属本院辖区。又检察官起诉书指被告系台北市佛教正觉同修会导师而在其所负责编
辑之正觉电子报重制告诉人所书写之信件内容,而依台北市佛教正觉同修会向台北市政府社会局
所登记之地址为台北市大同区承德路3段277号9楼,亦有台北市政府社会局网站查询人民团体
登记资料在卷可稽,是本件犯罪地亦非本院辖区。综上所述,本件犯罪地及被告之住所于起诉时
均非在本地之管辖区域内,本院自无管辖权。揆诸上开说明,公诉人误向本院提起公诉,自有未
合,爰不经言词辩论,迳为谕知管辖错误之判决,并移送于有管辖权之台湾士林地方法院。
四、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307条,判决如主文。
中华民国97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
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判决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应抄附缮本)。
书记官张龄之
中华民国97年5月20日
───
后续发展,请详下一期开始的连载内容。
特别声明:于万分之一的可能情况下,若释昭慧已前来私下道歉者,本刊即随之中止此项连载报导,读者无权要求继续连载。p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