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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篇(2)

[远惑趣道 第一辑]  发表时间: 2015-04-16 09:08 点击: [放大字体正常缩小] 关闭
◎ 最近看到BSA(Business Software Alliance)“使用盗版软体就是偷窃”的广告,请问佛法于此有没有解答呢?
1.就是偷窃,使用盗版软体和走进商店里面偷一盒软体出来是一样的!
2.有罪,但小于实质窃盗罪。
3.无罪,但是没有付钱给著作权人就是白用人家的东西,不鼓励。
因为末学的Windows是和朋友拷贝过来的,而且机器上面的盗版媒介(如国外未在台湾播放的电视剧、卡通等)老实说蛮多的,看到这个广告有点忧心,还请电子报指教,谢谢!(16-2)
答:依据法律的规定,窃盗罪必须是窃取动产才叫窃盗,不然就必须有法律特别的规定,如窃电是依照窃盗罪来处罚。至于所谓的盗版,它所侵犯的是著作权,虽然也是违法的,但与窃盗罪还是有差别的。著作权法所禁止的,是违法的复制行为(包括违法的下载),至于使用盗版软体,尚无处罚的规定。
那么,违法复制他人的著作或软体,是否违反戒律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虽然 佛陀在世的时候,并没有这个戒相,但是这是现时社会规范所认为不正当的行为,身为佛弟子自然不应该违犯。《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二十二,记载一段 佛陀的开示:“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尊重著作权法的概念,即是“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若佛弟子不遵守国家的法律,势必造成社会大众对佛教负面的观感,影响佛教的弘传,因此佛弟子不应违犯著作权法。
但因为盗戒也是以窃取动产为构成要件,所以侵害著作权,毕竟不同于五戒中的盗戒,也不能算是菩萨戒中的波罗夷罪,而是较轻的戒律。
◎ 《优婆塞戒经》卷六提到:“若有发心施他二衣,受者取一,云不须二,辄还留者,是得偷罪。”但在世法上,别人送东西,受者有拒绝之权利,若如佛言,那么别人送东西时,受者不就不能拒绝,否则即是害对方犯偷罪。又例如若有人发心供养 萧老师,老师若表明不接受金钱等供养而拒绝,那发心供养者愿不能成,是否变成盗僧宝物,因为 萧老师也说过“出口成愿”。以世法上而言,若受者不能拒绝施者之布施或供养,别人发心给什么都不能拒绝,那岂不天下大乱?因此这段经文在适用上是否有何条件,敬请说明。(16-3)
答:古代的法律没有现代那么发达,往往不区分刑事与民事责任。您所问的经文,施者发心送别人两件衣服,受者只接受了其中一件,而拒绝了另外一件,这个时候施者便将被拒绝的衣服取回,不布施了,经文说:“是得偷罪”。此时所谓的“偷罪”,很显然是指民事责任,或是因果的责任。因为,古人认为发心布施的功德,在布施的心发起的时候,就已经成就了。后来虽然被人家拒绝了,布施的人应该转施给其他的人,不应该留下来自己用。如果留下来自己用,便违背当初发心的本意,干犯了因果,所以经文说:“是得偷罪”。唯这种“偷罪”,毕竟不同于盗戒,也不算是菩萨戒的波罗夷罪。
若以今日的时代背景而言,现时的民法规定,赠与是一种契约,因此在受赠人承诺以前,赠与契约还没有成立,赠与人并不发生民事责任。 佛既曾说过:“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因此,以目前的时代背景而言,欲供养他人而受到拒绝,自行留用供养物,应不构成犯戒。但以一个菩萨行者来说,若已发心供养三宝,虽然被拒绝而无法实现,应该以等值的金钱或物品,以其他管道转用于护持正法,才符合菩萨道的本怀。以您所举的例子来说,若有人欲供养 平实导师,因 导师不受供养而无法如愿,他可以转而赞助正觉同修会来弘扬正法,如此而向 导师作法供养,即是清净的供养,这也是 平实导师一向都乐意接受的供养。
◎ 佛说“自刑者不得杀罪”。那么受五戒、菩萨戒者自杀犯不犯戒?若以自杀手段往生净土,是否莲品会下降?而世俗法说自杀者因阳寿未尽故会入枉死城或地狱受苦,是否为凭空捏造?若自杀无罪,那么世人因病苦、贫苦等烦恼而自杀,是否也是他的权利?虽不鼓励,但也不应批评,人只要不想活就可以自杀,无罪故。(16-5)
答:《优婆塞戒经》卷六:“若自刑者不得杀罪。何以故?不起他想故,无瞋恚心故,非他自因缘故。”意思是说,自杀的人,并没有犯杀人罪,因为杀人罪所加害的对象必须是他人而不是自己,而且必须有恶意、存有杀害他人的心,才构成杀人罪,所以自杀和杀人罪是不相当的。以世间法律来说,自杀也是不处罚的,只有帮助自杀、教唆自杀才会被追诉处罚。
自杀虽然不犯杀罪,但是自杀的人仍然要自行负起自杀的恶果。自杀者因为自私的缘故,所以会导致莲品下降;也因为舍报之时未至,提前舍报,极乐世界的莲花尚未成熟,所以出生的时间将会因此而延后,想要自杀而提前往生极乐的人们,对此应该详细的思惟。民间传说自杀者会入枉死城或地狱受苦,那是他们想像,也是因事施设的方便,以免世间动荡不安;因为自杀的人并无恶意对他人,所以无罪可说,当然不必入地狱中受苦;枉死城是民间信仰者的想像施设,法界并没有这种处所。
菩萨若自杀,则是违犯戒律的,因为菩萨没有自杀的权利,必须难行能行、难忍能忍,宁可为众生辛苦受苦而死,也不愿为逃避痛苦而死。即使是故入难处,都是犯菩萨戒的,何况是自杀而死?所以菩萨不许自杀,必须善护身命,用自己身命来为众生作事,来为佛教正法久远流传的大业、教导众生亲证菩提的大业而作事,所以菩萨没有自杀的权力,连“故意进入危险境界而让人杀害自己,藉以免除痛苦”的权利都没有。
再说,因果的法则,是无法逃避的,自杀的人因痛苦、烦恼而自行了断生命,痛苦和烦恼的业种并没有因此而消灭,未来际仍然得承受同样的痛苦和烦恼。所以,修行人不应该选择自杀来逃避烦恼与痛苦。
◎ 《优婆塞戒经》卷六:“若作毒药与怀妊者,若破歌罗罗,是人则得作无作罪。”若妇女怀孕后才发现身体虚弱或有病,怀孕生产恐有生命危险而不得已堕胎,是否有罪?(16-6)
答:妇女为避免生命危险,不得已而堕胎,这是可以开缘的,不算有罪。但是应尽量在胎身生起意识之前为之,万勿在胎身已生起意识觉知心的情况下为之。毕竟此一妇女已经是道器了,而胎儿将来是否能是道器都还未知。而且,有福德的菩萨也一定不会在这种情况下受生处胎,所以在母体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这是可以开缘的。
◎ 如何保证生生世世不谤佛法?若一不小心(非有意)谤法了,怎么办?再来度众时若因隔阴之迷而谤法的话,怎么办?是否往生西方极乐世界比较保稳?(16-13)
答:佛菩提道的见道所灭异生性,要到入地之后才能完全的消除,在这之前都有可能因为被人误导而谤法、而堕入恶道。所以,如果要保证自己生生世世不谤佛法,唯一的方法,就是赶快证入初地。虽然入地以前,都有可能谤法;但是已经证悟而又善根淳厚的人,谤法的机会很小,因为他们的见取见与私心早就灭除了,虽然还要很久才能入地,但是根本就不会谤法,所以私心与见取见的诤胜心的灭除,真的很重要。假使是因为智慧不够,所以被人误导而造作了谤法的恶业,就不小心谤了正法而堕入恶道,只要他谤的不是如来藏,将来仍然可以很快的回到人间而修习正法、重新悟入。前提是不要诽谤如来藏正法,不要以想像的假如来藏,或以意识心的变相境界认作如来藏,用来取代真如来藏的阿赖耶识心体,而诽谤真正如来藏的阿赖耶识心体。如果万一不小心谤了法,只要赶快公开忏悔,发誓以后永不再犯,并且得见好相,也是可以灭罪的。最好的作法则是:积极求悟,努力弘扬真正如来藏的正法,这样就可以不必要见好相才灭罪业。所以造了谤法的事业以后,还是可以弥补的,譬如 世亲菩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就可以不必因为没看见好相而担忧舍报以后会下地狱。
◎ 1.会内将于三月初传授菩萨戒,戒本是依《梵网经》或《菩萨优婆塞戒经》?
2.请问布萨日布萨诵戒时,同修会是否为我们半月举办一次?布萨法从哪本经书可以查阅得到?(19-1)
答:本会于三月六日所传授的菩萨戒,是依据《梵网经》及根本论《瑜伽师地论》,而不是依据《菩萨优婆塞戒经》。菩萨戒布萨的经教依据,同样亦出自《梵网经》。《梵网经》说:“若布萨日新学菩萨,半月半月布萨,诵十重四十八轻戒,时于诸佛菩萨形像前,一人布萨即一人诵,若二人、三人,乃至百千人,亦一人诵。诵者高座,听者下坐。”受了菩萨戒,应该每半个月布萨一次,但目前我们只能每二个月办一次布萨;当我们还没有办布萨,而又到了必须布萨的时候,大家可以自己在诸佛菩萨形像前诵戒,就算只有一个人诵戒,同样也是如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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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所有功德回向:

自归依佛,当愿众生,体解大道,发无上心;自归依法,当愿众生,深入经藏,智慧如海;自归依僧,当愿众生,统理大众,一切无碍。

愿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济三涂苦;所有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尽此一报身,同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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