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从受了本会的菩萨戒以后,末学就一直有一些困扰:
第一、每二个月要诵一次菩萨戒,末学在第一次诵戒时却忘了,成为违犯小戒;从此以后,常常为了恐怕忘记诵戒,心里就很惶恐,不知该怎么办?
第二、有人说:“菩萨戒应该每半个月就诵一次,但我们二个月才诵一次,不如法。”学生因此觉得很惶恐,不知道我们这样是否真的不如法?是否违犯戒律了?末学是否应该考虑舍戒?
第三、承天禅寺有一位师父说:“萧平实是居士,又不是法师,怎么可以传菩萨戒?他传戒是不如法的。”这也让学生觉得很困惑,我想会中应该也有许多人和我一样在心中有这些疑问,请同修会为末学开示,以解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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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问题,在您来信之前,已经有人在亲教师会议中提出来讨论过了。 平实老师也在六月十四日的讲经过程中,特地提出说明了;相信您也应该听闻过了,但不妨在这里重述一遍,让当时不在场的同修们更清楚的了解,会外学人也可以对此更加了解。关于 平实老师在讲经时对于诵戒的开示,我们整理几点出来,以供大众参考:
一、诵戒并不是所有戒子都要无止尽的诵下去,《梵网经》中说的每半月诵一次戒,是指新学菩萨,不是指久学菩萨。依照大乘出家人所受声闻戒及菩萨戒的规定,是五年学戒,所以满五年以后就不必半月、半月诵戒了;只有未满五年的新学菩萨,才需要每半月聚集共同诵一次戒。这是在受戒以后,尚未习惯戒律约束的人,才需要每半月诵一次戒,长期提醒自己不要犯了戒。久学菩萨是不需要这样半月半月诵戒的。已经证悟的人,应该算是久学菩萨了。但是真悟者是否可以算是久学菩萨而不必半月诵戒?同修会亲教师会议中,将会重新再讨论,请期待将来讨论出来的结果。
二、凡是小戒,依照 佛陀舍寿前的指示:“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2)。戒经中规定新学菩萨应半月、半月诵戒,这个规定不属于重戒,所以依照现在的时空背景,依照小小戒可舍的精神,同修会规定新学菩萨每二个月聚集诵一次菩萨戒,是如法的。假使我们硬性规定必须每半月诵一次,以现在脱离农业社会环境,住在工业社会极为忙碌的情况下,并且顾及在家菩萨如果家中眷属尚未学佛的情况下,要求在家菩萨们每半月集合诵一次戒,可能会使许多人产生家庭眷属之间的纷诤而无法继续持戒,那将会成为新戒菩萨的大损失;所以依照 佛说小小戒可舍的变通精神,本会规定新学菩萨每二个月回到会中诵戒一次,是如法的。
三、现在的道场,有哪些是确实依照菩萨戒的新学菩萨每半月诵戒的规定在确实履行的?可能很难找到这样如法的道场,这也可以提供不认同两个月诵一次戒的人作为参考。又如声闻戒中规定:比丘、比丘尼不得执持金、银、生像。但是在现今的时空环境下,有几人能作得到?当然必须依止小小戒可舍的 佛陀圣教行之;否则现今北传佛教的大乘比丘、比丘尼要如何存在、如何不犯出家时所受的声闻戒?这也是大家必须思考的。所以如法或不如法,要看当时的环境背景来看,不应该拘泥于文字表相上。
四、上品菩萨戒的获得,机会是很少的。如果只因为硬性规定必须每半月就回来会中诵一次戒,可能会使很多人无法继续受持本会所传的上品菩萨戒,那岂不是很可惜的事?
五、纵使无法每两个月回会中诵一次戒而犯了戒,然而上品戒持戒的功德无比广大,比起违犯一个小戒来说,还是应该继续受持才对。
六、关于久学菩萨的定义,本会仍在研究之中,在下一次亲教师会议中,将会作更深入的讨论;未来定案以后,大家可以依照久学菩萨免除每半月诵一次戒的个别规定办理。
七、如果悟后受菩萨戒已满五年,经过五年学戒以后,却仍然继续执着戒相,就成为“戒禁取见未断”的凡夫了。 平实老师的《悟前与悟后》书中,曾经引述 佛陀的开示,说明真悟的菩萨以及已断我见、已断三缚结的初果人,对于戒相都同样有四种不同于凡夫的看法的,那就是不取相戒、不非戒取戒、不取佛戒、不着有戒。这是一切真正悟入实相而证大乘无我法,以及亲证蕴处界空而断我见的初果人,都同样会断除的戒相上的执着,本会同修们在悟后不单有断三缚结的功德,更有实相智慧相应的功德,都应该有这种见地才是。所以悟后受了菩萨戒,应该会有不取有戒、不取佛戒、不取相戒的见地发起:所作所为都以如来藏清净心的真如法性为依归而自然不犯戒,不需专在小小戒的戒相微细表相上着眼,这才是断了“戒取”的初果人或七住位菩萨。
八、关于居士可不可以传菩萨戒?这有佛陀的开示和当来下生 弥勒尊佛的开示可以参考,这里只举示 佛的教示,以供养大众。 佛陀在律部《菩萨璎珞本业经》卷2说过:“佛子!受戒有三种受:一者诸佛菩萨现在前受,得真实上品戒。二者诸佛菩萨灭度后,千里内有‘先受戒菩萨’者,‘请为法师’教授我戒;我先礼足,应如是语:‘请大尊者为师,授与我戒。’其弟子得正法戒,是中品戒。三者佛灭度后,千里内无法师之时,应在诸佛菩萨形像前,胡跪合掌自誓受戒;应如是言:‘我某甲白十方佛及大地菩萨等,我学一切菩萨戒。’是下品戒。”也就是说:只要是先前已受过菩萨戒的人,都可以请来作传戒的法师而传戒法,不一定是出家的僧宝才可以传菩萨戒。
又如《菩萨璎珞本业经》卷2, 佛陀开示说:“又复法师能于一切国土中,教化一人出家受菩萨戒者,是法师,其福胜造八万四千塔,况复二人、三人乃至百千?福果不可称量。其师者:夫妇、六亲,得互为师授。其受戒者,入诸佛界菩萨数中,超过三劫生死之苦,是故应受。有而犯者胜无不犯,有犯名菩萨,无犯名外道。”也就是说夫妇、六亲之间,都可以互相请为传戒之法师而传菩萨戒。在根本论中,当来下生 弥勒尊佛也是这样说的,所以承天禅寺那位法师主张只有出家人才可当菩萨戒的传法师,是违背 佛陀教诫、违背等觉菩萨教诫的错误说法,可见他根本就不懂戒法。
以上八点是依据 平实老师在讲经时的开示,对您的提问所作的回答。我们另外有一些看法,一并提出来,也许对会员大众的道业都可以有一些帮助:
一、凡所作事,都应考虑到:会不会因此使人产生悔退菩萨戒之心?若所作事,会使人悔退菩萨戒的话,其罪很重,都不应作。所以,在尚未真正了解菩萨戒精神以前,万勿轻易表示对于菩萨戒的负面看法或评论。
二、持菩萨戒有大利益,所以不应因为一点小障碍就想舍戒:《大乘本生心地观经》卷3:
“超越生死深大海,菩萨净戒为船筏。
永断贪瞋痴系缚,菩萨净戒为利剑。
生死崄道诸怖畏,菩萨净戒为舍宅。
息除贫贱诸苦因,净戒能为如意宝。
鬼魅所着诸疾病,菩萨净戒为良药。
人天为王得自在,三聚净戒作良缘;
及余四趣诸王身,净戒为缘获胜果;
是故能修自在因,当得为王受尊贵。
应先礼敬十方佛,日夜增修清净戒;
诸佛护念常受持,戒等金刚无破坏;
三界诸天诸善神,卫护王身及眷属;
一切怨敌皆归伏,万姓欢娱感王化。
是故受持菩萨戒,感世出世无为果。”
持戒利益很大,所以千万不要轻易的就想舍戒。
三、持菩萨戒的人,应以大乘胜法及大乘胜义菩萨僧为归依的对象,不应该以声闻僧为归依的对象,否则就成为违犯菩萨戒的人。《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卷584 佛开示说:“若诸菩萨修行布施受持净戒,回向声闻或独觉地执取净戒,是诸菩萨失菩萨戒,应知名为犯戒菩萨。”所以修学大乘法而归依声闻僧、声闻戒,不以菩萨戒为主,这是违犯大乘戒的。
四、关于菩萨戒的受持,应依善知识的教导,千万不要依文解义而自作聪明。《大方广佛华严经》卷77有云:
“善男子!菩萨由善知识任持,不堕恶趣;
由善知识摄受,不退大乘;
由善知识护念,不毁犯菩萨戒;
由善知识守护,不随逐恶知识;
由善知识养育,不缺减菩萨法;
由善知识摄取,超越凡夫地;
由善知识教诲,超越二乘地;
由善知识示导,得出离世间;
由善知识长养,能不染世法;
由承事善知识,修一切菩萨行;
由供养善知识,具一切助道法;
由亲近善知识,不为业惑之所摧伏;
由恃怙善知识,势力坚固不怖诸魔;
由依止善知识,增长一切菩提分法。”
我们正觉同修会的所有人,不都是这样的吗?大家可以用这一段经文来自我检查看看。
五、大乘行者归依僧宝的真义,我们都应该如实理解。《大宝积经》卷82, 佛有开示说:“长者!在家菩萨成就四法,归依于僧:若有未定入声闻乘,劝令发于一切智心;若以财摄、若以法摄,依于不退菩萨之僧,不依声闻僧求声闻德,心不住中,长者!是名在家菩萨成就四法、归依于僧。”所以大乘行者应归依于大乘菩萨僧,不应归依于声闻僧;至于大乘菩萨僧,是纯依五十二位阶的证量来看的,不是看表相的僧衣。所以 文殊、 普贤、 观音、 势至、 维摩、 弥勒,都是现在家相的,但也都是菩萨“僧”。
六、要归依菩萨戒的精神,才能见性;而菩萨戒的精神就是归依大乘法,不归依声闻法;是归依证得大乘果的菩萨僧,不是归依证得声闻果的声闻僧。如果是归依证声闻果的声闻僧,就很难眼见佛性了,也是违犯菩萨戒的。《大般涅槃经》卷26 佛开示说:“戒复有二:一、声闻戒,二、菩萨戒。从初发心,乃至得成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是名菩萨戒。若观白骨乃至证得阿罗汉果,是名声闻戒。若有受持声闻戒者,当知是人不见佛性及以如来;若有受持菩萨戒者,当知是人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能见佛性、如来、涅槃。”
七、真心受持菩萨戒而无所怀疑,确实受持,才是真正的菩萨,才能获得菩萨戒的功德。《菩萨善戒经》卷7云:“若有人言‘我是菩萨’,不能至心受持菩萨戒,心不生信,是名名字菩萨,久久乃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若有人言‘我是菩萨’,受持菩萨戒,至心修行,信菩萨戒,是名入十种菩萨中,不久定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若有人言‘我是菩萨’,受菩萨戒,不能至心护持禁戒,毁破所受,心不生信,是名菩萨旃陀罗,不名名字菩萨,不名义菩萨。”
八、本会的新学菩萨们,在每二月诵戒之日,若因有事或出差在外而无法来参加诵戒者,可以当天或提前一天在自己家里诵戒;但不可以邀请他人来一起诵戒,否则仍应依戒经规定一人上座诵的办法进行,那就成为另立诵戒会场,可能会有另立菩萨僧团、看来好像是破和合僧的疑虑,也是应该一并思考的。
以上仅提供给本会已受、当受菩萨戒的同修们参考。
------正觉电子报第23期,般若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