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法基础
历史的定义与性质--真史学与新史学二
2015-07-02 16:18:07  类别:历史学
史学家对于历史的定义极为纷杂,莫衷一是。我们先举梁启超对于历史的某一 种定义,25 以便讨论。梁启超在《中国历史研究法》中说: 史也者,则所以叙累代人相续作业之情状者也。准此以谈,则凡人类活动在 空际含孤立性,在时际含偶现性、断灭性者,皆非史的范围。其在空际有周 遍性,在时际有连续性者,乃史的范围也。26 人类是集合名词,是由许许多多的单一个人所汇集起来。那么以全体人类为主 体的历史,必然也是由许许多多单一个人的历史彼此相续而形成。如果没有单一个 人的历史,则必然不能汇集而成为人类的历史。史家对于许许多多的人,在周遍的 空间及相续的时间中造作许许多多的事业,不能一一尽记,因此从中选择具重要性 及影响力的人、事、物加以记述。然而,历史的定义,应该因为史学家能力不足无 法一一记录,而限缩历史应有的范围并扭曲其定义吗?答案显然是不应该。不应该 因为某些史学家能力不足,而限缩历史应有的定义与范围;除非史学家自认为其能 力超越一切人类,否则史学家以自己能力所能及的范围来定义历史,正是史学家的 傲慢与独断。 历史的范围不能以史学家是否能够记述而作定义,而应该以「历史的本质实际 应该为何」来思考历史、定义历史。本文认为:历史是以所有存在的事实为范畴。一般史学家所说,以有形的方式记述历史而成为文献者,则称为历史书、史籍或文 本,可以是延续及众多历史中的一环,但不是历史的本身,更不可能函盖全部历史。 因此,史籍只是部分历史的记述而已,史籍相对于历史而言,极为渺少。研究历史 的价值与意义的学问,称为历史学或史学。史学家在所有真实存在的事实中,挑选 部分事实加以记述的权利,称之为史权。27 凡有权利必有义务,相对于史权,史家 必须记述真实,并负起令史学良善的责任,以及承担著作史籍的因果关系者,称之 为史责或史德。此是就专业史学家的史权与史责所作的定义,至于史权与史责的广 泛讨论,则留作后续的研究。 史学家普遍认为「历史是往事」或者「历史是往事的记录」,故历史必然是以「往 事」为范围,只具有过去性。史学家认为历史具有现在性者,虽有而不多,皆视为 异数。例如,黄进兴在《后现代主义与史学研究》中举例: 傅柯所谓的「当前的历史」,于此必须稍加疏解,方能掌握其治史的缘起。…… 表面上,「当前的历史」令人想起克罗齐(Benedetto Croce, 1866-1952)的名 言「任何真正的历史均是当代史」。但细究之,克罗齐的着眼点在认识论上, 而傅柯则侧重现时感。28
本文不详述傅柯(Michel Foucault,别译为福柯,1926-1984)与克罗齐对历史 具现在性的内容。史学家普遍认为史籍除了必须依据已经发生的事实撰写,而且是 具有知识性的事实。譬如,梁启超批判以往史籍常常记载不具知识性的事实—类似 「邻猫生子」之事—的不当。29 然而,梁启超所批判的是史学家选择事实的不当, 并不否认「邻猫生子」是事实。既是事实,即是历史的范畴;「邻猫生子」对人,或 许没有意义,可是对猫而言,就如同帝王将相生子一般,可能意义非凡,也是人间 历史的一部分;乃至也有可能因为邻猫所生之子的事故,产生了人类之间的诤论乃 至战争。史学家可能依于现况,追寻过去的事实,重新赋予现代的意义。由过去的 事实可以来到现在,则可知事实必然具有过去性、现在性与未来性,亦使得历史亦 具有此三种性质。 所以当过去的事实现在被发现,或者当时被记录流传到现代,而确认成为知识 时,历史事实具有现在性;历史事实可以作为读者未来的参考,所以历史也具有未 来性。既然历史具有知识性,又可以作为未来的参考(姑不论该件历史知识的正确 性),则历史也同时具有现在性及未来性。例如,每一个人的生日,是一项以往实际 发生的事实(姑不论其正确性),是往事,故为历史具过去性;当前以此历史事实, 所以我们可以计算目前年龄的事实而具现在性,也可以正确推估未来某一年年龄的 事实,故具未来性。 又如,佛陀说:「夫生有死,自世之常。」30 过去「夫生有死」是事实,是历史 具过去性;现在检验「夫生有死」是事实,即成历史具现在性;未来「夫生有死」 必是事实,必成历史具未来性。此语由佛陀宣演是事实,是历史具过去性;现在知 是佛说,亦即历史具现在性;未来亦知佛说,必成历史具未来性。因此,就事实本 身具有知识性,则历史以所有存在的事实为范畴,必具有过去性、现在性与未来性。 然而,即使不具知识性的事实,也是历史,同时具有过去性、现在性与未来性。 例如,黄梨洲说:「大奸大恶将何所惩创乎?曰:苟其人之行事,载之于史,传之于 后,使千载而下,人人欲加刃其颈,贱之为禽兽,是亦足矣。」此说并不正确,因 为如果「惩创大奸恶人,只要载于史籍传后,亦足够」,那么黄梨洲应该主张废除死 刑、监狱,凡有奸恶一律载于史籍作为惩创,不必再身系牢狱或处死刑。可是,历史上并没有以载于史籍取代司法惩创的案例,而且黄梨洲也不曾有行动落实此项主 张,预计未来人类也不会有此作法的案例。 由此可见,惩创大奸恶,以载于史籍传后,并不足够。黄梨洲的说法,不具有 知识性,只是为了夸大史籍功能的虚浮夸词。黄梨洲过去所说虚夸是事实,是历史 具过去性;现在其说虚夸是事实,是历史具现在性;未来其说虚夸是事实,是历史 具未来性。从黄梨洲着史记载过去大奸恶的人事,是历史具过去性;记载于史籍, 即时传播于当世,是历史具现在性;使史籍传之于后,是历史具未来性。由此可知, 克罗齐或傅柯从认识论或现时感,建立史籍具有现在性,其实是因为历史本质具有 现在性的缘故。从历史是以所有事实为范围,而事实必然具有过去性、现在性以及 未来性,不论该事实对于人类是否具有知识性,所以历史本质即具有过去性、现在 性与未来性。 史学家认为「历史是往事的记录」,也是错误。史学家认为,凡是实际发生过的 事实,必须以各种有形的方式留下文字、影像、声音、实物等证据,并且经过史学 家记述者,才成为历史。这是史学家不了解历史的本质,以傲慢且独断的心态,对 历史作限缩性的定义,于是导致「历史之死」的危机。 试想:孔子作《春秋》,常有「为亲贤讳」之事;那么孔子所隐讳而不记述的事 实,难道可以不归属于历史吗?如果孔子所隐讳的事实,因为不被记述就不属于历 史,后来由《左传》记述出来,该事实又成为历史。如此令一件事实,一时不是历 史,一时又是历史,显见以记述作为构成历史的要件,必然导致史学内部逻辑的不 一致性。因此,史家一向以有形的证据或「记述」作为构成历史的要件,是一项错 误。所以,本文认为历史不以记述或留传下任何有形证据,作为构成历史的要件。 凡是事实,不论有形、无形,有证据、无证据,有记述、无记述,有文献、无文献, 是善、是恶、是无记,是轮回、是解脱,是知识、非知识,皆是历史。 由上述的讨论可知,前述梁启超所定义的「史也者,则所以叙(述)累代人相 续作业之情状者也」,其实是史籍,而非历史。梁启超对历史的性质与范围,描述为 「其在空际有周遍性,在时际有连续性者,乃史的范围也」,文字上是正确的,但是 梁启超原来所想要描述的意涵却是错误的,故须申论澄清之。梁启超认为历史被记 述的原则是,该人、事、物在地域上影响广泛的人类,故「在空际有周遍性」;该人、 事、物在时间上持续不断的影响后来的人类,故「在时际有连续性」。
然而,当一件事实对于人类影响广泛,史家发现该事实的重要性后,追溯该件 事实时,经常发现该事实已经时过境迁而难以追溯与记述。例如,火药的发现,对 于历史有极大而广泛的影响。但是史家在发现火药的重大影响后,却无法追溯发现 火药的确切时间与人物;而发现火药当时的史家,因为地域的区隔而不知,或者没 有能力判断火药发现的重要性,故无记述。当火药被记载而流传时,通常不是真正 发现的时空。所以,梁启超原来以记述作为构成历史的要件,而能具有周遍性与连 续性者,实不可能。为了弥补如此的缺憾,杜维运在《中国史学与世界史学》中建 议「建立即时记载天下事的制度」: 历史须根据史料以写成。最直接的史料,是在事件发生时,当事人或同时人 将其原委,及时记载下来。当事人的及时记载不多见,同时人的记载,遂极 珍贵。中外建立及时记载天下事的制度,数千年来,祇有中国的史官记事制 度。大量珍贵的直接史料,保存下来。论史学,重要无过于此者。今后世界 的新史学,必以建立世界性的史官制度为首务。31 杜维运希望以建立世界性史官制度,大量而详细记载天下事。杜维运可能没有 想到「当事人的及时记载不多见,同时人的记载,遂极珍贵」的关键原因。因为史 官或史学家只是普通人,并没有超越凡俗的见识,当然不能预见人、事、物的重要 性。例如,史料中没有对于陈胜、吴广未起义前的详细资料,因为陈胜与吴广只是 一介平民,不是当时史官记述的对象。因此,当陈胜、吴广起义而成为影响历史的 重要人物时,已经无法完整记述其起义前的重要资料。同样的,即使耗费极大的人 力与物力,建立世界性史官,那么史官们有什么样超凡的见识,或者以什么样的标 准来决定所应记述的人、事、物呢? 另外,即使可以建立世界史官详细记载天下之人、事、物,如此庞大的史料, 有哪一位史家有能力研究?杜维运又说: 据近人指出,研究现代史,无论如何刻苦用功的人,都不能阅读已出版书籍 的四分之一。年轻,黑发,朝气蓬勃的进入档案室,出来时可能已白发苍苍, 濒临风烛残年。情况如此,史学家怎能独立修史呢?32 在现行没有世界史官及时记载天下之事时,史料、史籍已经汗牛充栋,史家已经浩叹不能遍读过去的史料档案。那么过去的史料,加上近代史料范围更形扩大, 记载愈来愈详细也愈多,史家即使集体修史,如果此趋势不变,其所能阅读的史料 比率必定不足四分之一,而且阅读比率愈来愈低的情况已可预见。因此,历史在空 际有周遍性是正确的,因为所有的事实本然地周遍空际。但是史料的搜集与史籍的 记述,想以人力达到周遍性则不可能。 另外,「在时际有连续性」方面,梁启超认为记述历史应该显示历史演变过程的 前因后果,使得累代人「相续作业」之情状可以显现。所以梁启超的「连续性」,指 的是「前一事与后一事有脉络相接」的「相续性」,并不是指「在时间上从不刹那中 断」的「连续性」。此处应注意,不论是有脉络相接的「相续性」或者从不刹那中断 的「连续性」,其本质都是「相续性」;只是「相续性」意谓可能有遗漏、间断或跳 跃,「连续性」是相接相连而没有遗漏、不间断、不跳跃,但是时间的「连续性」仍 然是前后刹那彼此相接相连而延续,所以仍然是「相续性」。其实,三界法的一切法 都是「相续性」,而时间的「连续性」仍然属于「相续性」之一种,33 并不意谓时 间是真正的「存有」(being)。历史在时际有连续性,意谓历史既然是以所有事实为 范围,则任一事实不论其存在时间的久暂,都是属于历史的范围。至于「时间、空 间是有、是无」的存有讨论,不是本文探讨的范围,故不申论。 梁启超所说「历史在时际上有连续性」,是指史籍的撰写,应该显现历史事件前 后演变间有连续的因果脉络。但是,历史事件的演变因素极为错综复杂,史家一向 很难将一件历史事件发生的原因叙述清楚而确立下来,因此史家通常只说某历史事 件已经发生而由谁发动,但其发生的真正原因则不能完全确定。例如,英国沃尔什 (William H. Walsh, 1913-1986)在《历史哲学导论》中说: 历史学的学生和教师,在历史的因果关系这个题目上往往是思想混乱 的。……首先是怎样才能令人满意地鉴定历史原因这一实际的困难。最粗浅 地说来,人们感到历史学家应该能够说得出,是什么产生了各种事物的以及 实际上都发生了什么事;然而历史学家中间在诊断原因上要比在勾划历史事件的精确过程上,显然有着更多得多的意见分歧。例如,我们现在知道大量 有关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不久那段时期里主要欧洲列强的政治史和经济 史,但是要声称我们知道战争的原因确实是什么,那就未免过份了。34 由此可见,史家记述一件件时间间隔交错的历史事件,历史发生过某些事件而 来到现在,因而错觉历史事件间一定有不中断的连续性。但是史学家深入探求事件 间的相互关系时,发现事件发生常受环境、文化等背景因素的影响,事件中人、事、 物又彼此相互影响,事件结束后又形成新的背景。如此相互影响,实事求是的史学 家必须承认,历史事件间极难断定因果关系。梁启超为求史籍叙述事件发展的因果 脉络,应该将难以叙述彼此关联性的事件从历史中排除,所以主张「在空际含孤立 性、在时际含偶现性、断灭性者,皆非史的范围」。换言之,如果在某一地发生而不 扩展至其他地方,或者某一事影响一时而中断,不持续对未来造成影响,则皆不属 于历史。后现代主义学者傅柯对于史学家必须忽略某些事实,才能显现出「连续性」 的作法,进行批判: 不连续性的概念在历史学科中占据了显要位置。就古典形式的历史而言,不 连续既是已知的,又是不可想象的:那些以分散的事件形式呈现出来的东 西—决策、偶然事件、创举、发明—和那些通过分析,为了使事件的连续性 显现出来而可能被回避、被抑制、被消除的东西。不连续性曾是历史学家负 责从历史中删掉的零落时间的印迹。而今不连续性却成为了历史分析的基本 成份之一。……不连续性还是历史学家描述的结果(而不是历史学家的分析 要删除的东西),因为历史学家要发现的东西正是某一过程的界限,某条曲 线的转折点,某种调节运动的倒置,某一摆动的界限,某项功能的极限,某 一循环因果性不规则的瞬间。35 傅柯举出某些史学家想要排除「决策、偶然事件、创举、发明」等等找不到因 果脉络的不连续事件,才是历史应该描述的对象。因为史学家想要描述历史演变的 转折,其本质正是不连续的,而且正是显示循环因果不规则的瞬间,所以历史事件 也不具有因果的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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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新史学中历史主义史学家主张历史具连续性而无因果,或者后现代主义史 学家主张历史不连续而无因果,皆有过失。因为事实的性质是相续性的连续而有因 果。首先,关于连续性或不连续性,历史主义史学家以记述为条件建立历史的连续 性,必然显露「记述」本质上不可能连续的矛盾与错误,而受到后现代主义史学家 的攻击。然而,后现代主义史学家,不能发现传统史学家以「记述」为前提,对于 历史进行定义的错误,想在错误的定义上建立历史不连续性的正当性,更是错上加 错,将使得新史学必然走上「历史之死」的道路上。因此,史学只有回到正确的历 史定义,才有活路。 历史包括所有存在的事实,所以具有在空间中没有间隔的周遍性,在时间上从 不刹那中断的连续性。梁启超与傅柯二者的观点皆不正确。事实的发生从来没有孤 立的、偶现的、断灭的,只是史家不能发现其现起的原因而已,不能因为事件只在 一地、一时发生,便认为不属历史,或不连续。例如,发现火药最初只在东方一地 一时孤立,但是不能因此便说发现火药不属历史或不连续。因为虽然火药是偶然发 现的偶现性,但仍属历史;必经连续不断的炼丹试验才现起,故具连续性。虽然一 次发现火药之后,该次发现之事已经断灭不再发生「发现火药」的事情,但是仍属 历史;但是某些物质的混合产生「火药」的功能性,是法界中本来就一直存在的事 实,只是人类愚昧无知而尚未发现而已,故具连续性。 所以,发现火药虽具孤立性、偶然性、断灭性,但是孤立的发现火药,是由于 古代炼丹术士在时间上连续不断地尝试不同的配方,与试炼不同的程式与方法,于 是孤立性与历史连续性并不冲突。发现火药的偶现性,其实并非真正的偶现性,因 为组合不同物质而形成火药的法性,本质上是遍时空性的,只是人类无知而不能了 解物质的法性,必须透过长时的尝试与错误才能发现而已。发现火药的事件虽已断 灭而消逝于时空中,但是该项事实仍然存在于未来的时空,而被后来的人类所了知。 所以,事实的孤立性、偶然性、断灭性,与历史的连续性是彼此相合而没有丝毫冲 突,只是人类认知上的歧误而已。 另外,新史学共同认为历史是不具因果规则,也是错误。梁启超原来认为历史 应该具有因果关系,但是有些困难,所以在《中国历史研究法》中说: 严格论之,若欲以因果律绝对的适用于历史,或竟为不可能的而且有害的, 亦未可知,何则?历史为人类心力所造成,而人类心力之动,乃极自由而不 可方物。心力既非物理的或数理的因果律所能完全支配,则其所产生之历史,自亦与之同一性质。今必强悬此律以驭历史,其道将有时而穷,故曰不 可能。不可能而强应用之,将反失历史之真相,故曰有害也。然则吾侪竟不 谈因果可乎?曰:断断不可。不谈因果,则无量数繁赜变幻之史迹,不能寻 出一系统,而整理之术穷。不谈因果,则无以为鉴往知来之资,而史学之目 的消灭。故吾侪常须以炯眼观察因果关系,但其所适用之因果律,与自然科 学之因果律不能同视耳。36 梁启超身处动乱的时代,当他观察历史演变的事实常常显示:善恶不是有报。 例如,清末由于西方列强凭借着武力压迫,导致清朝覆灭社会混乱,人命亦损失惨 重。但是,西方列强并未因此获得因果报应而衰弱,国势仍然强盛;中国在清朝覆 灭后,内战频仍,国势仍弱。因此,观察历史演变的事实,难以获得因果报偿之规 律。于是事隔一年,37 梁氏又发表言论加以修正: 谈学问者,往往以「能否从该门学问中求出所含因果公例」为「该门学问能 否成为科学」之标准。史学向来并没有被认为科学,于是治史学的人因为想 令自己所爱的学问取得科学资格,便努力要发明史中因果。我就是这里头的 一个人。我去年着的《中国历史研究法》内中所下历史定义,便有「求得其 因果关系」一语。我近来细读立卡儿特著作,加以自己深入反复研究,已经 发觉这句话完全错了。38 至此,梁启超最终放弃人类的历史有因果报偿的关系,而后续的新史学家也几 乎皆放弃历史有因果律则的主张,甚至不再寻求历史的规律与因果了。39 然而,史学家因为自身不能发现历史的因果规律,便自作结论主张历史没有因果规律存在, 这也是史学家的傲慢与独断。不论新旧史学家皆有同样的傲慢与独断,似乎自认为 其智慧超胜于一切人,所以史学家所不能发现而知者,则必然不存在。可是,史学 家不能自省本身的凡夫性,与一切人没有什么不同,同样皆是无明众生,并没有什 么殊胜性;无明众生不能发现因果规律,并不代表因果规律不存在。例如,英国史 家埃尔顿(Geoffrey Rudolph Elton, 1921-1994)认为因果关系并不是历史学的主要 内容: 历史学基本上处理事物(人们、制度和观念等等)从一个状态向另一个状态 的变化。事件是它的关注点,同时也是它的工具。把因果关系当作历史学的 主要内容是一个错误,因为它们只不过是普遍原则(即历史学处理a状态向b 状态的运动)的一个特例。如果可以说a导致了b,那么这种关系恰好是因果 关系;如果a和b是通过巧合、共存或者纯粹暂时的顺序而联系在一起的,那 么这也完全是历史性的。所有的关系通常都能够在历史学中碰到,不管它们 在智识上是多么无法令人满意。40 埃尔顿将历史学描述为「处理事物从一个状态向另一个状态的变化」,并不妥 适。史学其实是研究「事实的价值与意义」,因此史学研究的首要核心在于确认「什 么是事实」,以及「事实间的关系为何」,由此而发现「事实的价值与意义」。「什么 是事实」即是关于历史的定义,从历史的定义所展开的研究,即是史学研究的基础。 另外,史学所要研究的另一个核心议题,即是「事实间的关系为何」,其实就是因果 关系,而一切关系皆是由因果关系构筑而建立起来。41 关于一切关系如何由因果关 系而建构,非本文探究的议题,故略不详述。但是,关于史学有关的部分,则应略 述之。 埃尔顿认为「把因果关系当作历史学的主要内容是一个错误」,正是史学家的傲 慢与独断,因为自己没有能力研究因果关系,便宣称在史学中研究因果关系是一个错误,以掩饰史学家自己的无知与无能。例如,埃尔顿说「如果可以说 a 导致了 b, 那么这种关系恰好是因果关系」,其实是简化、断裂、限缩因果关系的意义。 试想物质间最简单的因果关系:有一子弹距地 1.7 公尺,以每秒 300 公尺射出 为因,在忽略其他的条件下,则其弹着点为果。这是一小段物质的因果关系,但不 是完整的因果关系。因为子弹如何「距地 1.7 公尺,以每秒 300 公尺射出」?故往 前推,有击发子弹的物质间因果关系,在忽略其他的条件下;往后推,有子弹落地 后,依地表硬度而有不同的结果,在忽略其他的条件下。物理学乃是细切因果关系 中的一小段而研究之,在忽略其他的条件下,探讨成立因果关系的详细内容;而这 种依物质的法性所成立的因果关系,只是完整的因果关系中的极小片段。自然科学 的因果律与历史的因果律,其实只是一种因果关系而不是二种,是彼此相符相合不 可切割分离而和合运作的因果关系。 再试想:如果放大事实范围而观察,有二人彼此拥枪厮杀,则涉入的因果关系 极为庞大复杂,是由许多微细难见的因果关系,而构成一般人所能观察到的相关关 系。埃尔顿说「a 导致 b 是因果关系」,意谓「甲用枪杀了乙」是因果关系,故甲乙 的状态已经从完整健康的状态,运动成「甲受伤,乙死亡」的状态,所以因果关系 已经完成而结束。史学家认为只要处理「甲乙二人发动厮杀」,到达「一伤一死」的 状态,即结束史学所应该处理的任务,是简化、断裂、限缩史学的任务。 实际上,甲乙的因果关系并不因此而结束,反而是因果关系延续的开始而已, 因为司法体系将发动司法人员验尸乙、追缉甲,由微细的因果关系形成连贯的相关 关系;而甲是否追缉到案而受制裁或不受制裁,则是后续应该关心的因果关系与相 关关系。42 然而,史学家错误的主体观所偏爱观察的历史主体并非一般人,而是以 帝王将相作为最主要的历史主体,而帝王将相是公权力的发动者,而难以受到司法 的裁判。史学家由于无法观察到司法对于帝王将相的追缉,就如同畜生道众生弱肉 强食而没有司法的追缉,于是便以傲慢与独断的心态宣告:历史没有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果关系不是史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从埃尔顿认为「历史学处理 a 状态向 b 状态的运动」,以此作为因果关系的观察, 其实正是史学对于因果关系过度简化、断裂、限缩,而造成片段、偏颇的错误观察。 因为「a 导致了 b」只是因果关系的片段,而不是完整的因果关系。正确的因果关系, 应该继续往前探寻「什么导致了 a」以到达逻辑起点,然后继续往后探寻「b 导致了 什么」到达逻辑终点,而最后的逻辑终点可以回到相同的逻辑起点,如此首尾相合, 才能构成史学内部逻辑的一致性。因此,如果史学家确实认为历史没有因果关系, 那么所有的史学家都应该主张废弃司法体系,才能符合史学内部逻辑的一致性。若 是史学家不主张废弃司法体系,则不应该因为帝王将相的邪恶不能在当世受到司法 追缉而主张历史没有因果关系,或说因果关系不是历史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在还没有进行历史逻辑起点与终点的探讨前,此处应先注意,史学家可能申辩: 我们认知「a 导致了 b」是因果关系,而且我们也往前追溯到人类历史的开端,我们 也往后追寻人类未来的命运,所以我们也是观察完整的因果关系,并非片段、偏颇、 断裂、简化或限缩因果关系。然而,史学家如此的申辩正是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知, 因为如此的申辩所说的只是由片段的因果关系而显示的相关关系,而非完整的因果 关系。 因为,就如梁启超所说,历史是由「累代人相续作业」,正是:甲杀乙是因果关 系而未结束,乙子复仇杀甲是另一段新的因果关系而未结束,甲子又杀乙子又成一 新的因果关系而未结束。如此累代人前后相续作业,所显示的正是许许多多因果关 系的片段所组合而成的相关关系,而且往前追溯而不知起点,往后追寻也不知终点。 因此,史学家所说的因果关系,其实只是相关关系,而且是首尾飘散而不能相合, 仍然是缺乏逻辑起点与终点,没有内部逻辑一致性的错误史学。诚如前言,任何思 想体系都必须有其逻辑起点与终点,何况处理真实世界所有事实的历史学,如何可 以没有正确的逻辑起点与终点,而可以称为一门科学呢? 综上所论,史学家对历史作了错误的定义,因此对历史的性质也产生错误的认 知,于是后现代主义便针对错误进行批判。但是,荒谬的是,后现代主义对于传统 史学的错误,虽然进行批判却没有针对错误的根源进行检讨与修正,相反的,竟然 在错误的基础上往另一个灭亡历史的方向前进。新史学中的传统史学想要建立连续 而永续的历史,后现代主义则是认为历史是不连续,纯粹由人所建构的而灭亡历史。然而,不论传统史学或后现代主义史学,都是建立在错误的历史定义与性质上,都 是错误的史学。 新史学无法对历史进行正确的定义与定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史学家缺乏对法界 的正确观察,使得史学一向建立在错误的逻辑起点,于是产生无量无边的逻辑不一 致性。史学逻辑起点的关键,在于对历史主体的正确观察与完整范畴的确认。新史 学家虽然将历史主体扩充到全体人类,但是历史发展的过程显示:历史并非完全由 人类所主导,则显然仍然有重要的历史主体并未函盖,以全体人类作为唯一的历史 主体显然过于狭隘与不足。如果不能正确的认知历史主体的范围,在讨论历史议题 时,依于法界实相所运作而显示的事实,必然逸出狭隘的主体范围,形成历史内部 逻辑的不一致性与错误,却非凡夫人类的所有史学家所能略知。因此,在探讨历史 的定义与性质后,应该进行历史主体范畴的讨论,以探寻历史的逻辑起点。
25 梁启超对于「历史」有许多不同的定义。例如︰「史者何?记述人类社会赓续活动之体相,校其总成绩,求得其因果关系,以为现代一般人活动之资鉴者也。」《中国历史研究法》,页 1,《饮冰室合集》第十册《饮冰室专集之七十三》,中华书局(北京),1988;「历史者,叙述人群进化之现象而求得其公理公例者也。」梁启超著,〈新史学〉,页 10,《饮冰室合集》第三册《饮冰室文集之九》,中华书局(北京),1988;「历史者何?叙人种之发达与其竞争而已,舍人种则无历史。」梁启超著,〈新史学〉,页11,《饮冰室合集》第三册《饮冰室文集之九》,中华书局(北京),1988;……。
26 梁启超著,《中国历史研究法》,页 2,《饮冰室合集》第十册《饮冰室专集之七十三》,中华书局(北京),1988。
27 史权,有学者称为「史学家的先念(an a prior decision of the historian)」,此定义并没有彰显史学家著史的权利与义务,令人错以为著史本身不涉及道德与因果报偿,故不正确。(参见杜维运著,《史学方法论》,三民书局(台北),2008,页 27。)又,史权亦有主张:【既然,史官职责如此之多,地位又很高,于是就谈到所谓「史权」了,柳氏举了许多例子来说明史的无上权威。……「史」除了在辅助政治时权力无边之外,还能制君,由于他是心率旧典的人,他就能据法典来谏君,这一方面表现了史官的权威,亦同时表现我国政君主并非绝对的专制。】(参见康虹丽著,《论梁任公的新史学和枊翼谋的国史论》,私立中国文化学院史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70,页 28-29。)文中将史官与封建集权独裁的帝王分享治权,作为「史权」的定义。该文主张由于有史官与封建集权独裁者分享权利,所以中国历代帝王皆非绝对的专制。如此定义与主张,皆有错误。史家不必然是官吏,亦不必然分享统治权。例如,孔子非史官,而著《春秋》。如果集权独裁与人分享权利,便不是绝对的专制,则古今中外皆无绝对的专制政权。该文将「史权」解释为史官参与统治权的威权,不但违反史学的事实,亦违反历史的本质,故不正确。上述二者的史权定义皆非妥适,故本文不予采用。关于术语使用的讨论,并非本文的宗旨,故皆略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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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黄进兴著,《后现代主义与史学研究》,三民书局(台北),2006,页 21-22。
29 梁启超举「邻猫生子」系从英国斯宾塞(Herbert Spencer, 1820-1903)而来。参见梁启超著,〈新史学〉,页 5,《饮冰室合集》第三册《饮冰室文集之九》,中华书局(北京),1988。
30 《大正藏》册 1,《长阿含经》卷 2,页 13,上 29。
31 杜维运著,《中国史学与世界史学》,三民书局(台北),2008,页 239。
32 杜维运著,《中国史学与世界史学》,三民书局(台北),2008,页 98。
33 别有「不相续法」,指三界外涅槃法—第八识如来藏,才是真正不由前后刹那相接相连而存在之法。此非本文所涉主要议题,故不申论。《长阿含经》卷 12:「周那!彼相续法
不具足而可得,不相续法具足而不可得。周那!诸法中梵行,酪酥中醍醐。」《大正藏》册 1,页 74,上 11-13。「不相续法」的「不」,意为「非」;谓本源并非如同名色是刹那变异前后相续的生灭法。
34 沃尔什著,何兆武、张文杰译,《历史哲学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北京),1991,页 195。
35 福柯著,谢强、马月译,《知识考古学》,三联书店(北京),2008,页 8。
36 梁启超著,《中国历史研究法》,页 111,《饮冰室合集》第十册《饮冰室专集之七十三》,中华书局(北京),1988。
37 梁启超在公元 1922 年(民国 11 年)发表《中国历史研究法》,隔年公元 1923 年(民国12 年)在南京金陵大学第一中学演讲〈对于旧著《中国历史研究法》之修补及修正〉。
38 梁启超著,〈对于旧著《中国历史研究法》之修补及修正〉,页 2,《饮冰室合集》第五册《饮冰室文集之四十》,中华书局(北京),1988。
39 例如,英国卡尔(Edward Hallett Carr, 1892-1982)说:「今天,就像我在上一讲所讨论过的原因一样,我们不再谈论历史“规律”了;甚至“因果”(cause)一词也不再流行了,部分是因为某些哲学概念的模棱两可,我们不必讨论这一原因,部分是因为它与宿命论之间的假定联系,我马上就会谈到这一点。因此,一些人在历史中不说“因果”,而说“说明”或“解释”,或“情况的逻辑”,或“事件的内在逻辑”(这一说法来自狄西),或者摈弃因果的方法(为什么会发生)而采用功能的方法(怎样发生的),尽管这似乎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事件的发生问题,因此也就导致我们回到「为什么」的问题。」参见卡尔著,陈恒译,《历史是什么?》,商务印书馆(北京),2007,页 187-188。
40 埃尔顿著,刘耀辉译,《历史学的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2008,页 9。
41 一切关系与因果关系之关系与异同的讨论,即是相关关系与因果关系的讨论。请参考蔡礼政著,〈《阿含经》对存有之定义〉,《正觉学报》创刋号,正觉教育基金会(台北),2007,页 23-47。
42 因果关系与相关关系的分辨,是极为复杂难解,并非简单的分析所能尽述。若以此处已经简化过的案例而言,不考虑甲乙二人以前的关系,甲乙二人厮杀成立的因果关系,而且因果关系并未结束;同样的,不考虑甲乙与司法体系以前的关系,后续司法人员介入追缉甲,则是司法体系介入二人的因果关系中,但是司法人员与甲乙二人间由于司法体制而形成相关关系,司法人员追缉甲与审判甲等等作为,又形成司法人员与甲间新的因果关系,于是最后形成极为复杂的因果关系与相关关系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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