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想要探讨史家的范围,首先要确立史家的特征。中国史家一向喜爱称说史 官之设立,将史官的设立视为中国史学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职业性的史官, 却不是史家的特征,因为即使古代社会没有史官的设立,仍然不妨害史实的流传; 西方社会虽然较晚设立史官,9 在史官设立前史家仍然不断出现,仍然不妨碍西方 史学的发展与进步。杜维运描述中国史官记事制度时说: 西方世界没有产生及时记载天下事的史官记事制度。……至于创造史学的希 腊人,到西元前七世纪时,政治经验已经十分丰富了,奇怪的是此一时期的 希腊,却无用文字记录其经验的动机,他们所注重的历史,还只是史诗所提 供的历史。以致到西元前五世纪时,希腊还没有丰富的文字记录。情形如此, 无怪西方史学家很颓丧的说:「刺激历史记录的在最初不是对过去发生兴 趣,不是所谓历史的兴趣。研究历史写作的前身,充满着惊人之事 (surprises);我们所称的史学家,其职责在最初像是一点也不是导源于历史 的。」反观中国,情形就完全不同了。中国自远古时代起,设立了一种及时 记载天下事的史官,这是破世界记录的。中国史官设立的时代,可能不如传 说中的那么早,造字的仓颉、沮诵,可能不是史官的老祖宗。可是,最迟在商代,或者在夏代,中国已千真万确的设立史官了。10 杜维运称颂中国最迟在商代或夏代,就已经在各级政府组织中设立史官,而且 是职业化、专业化史官的设立。然而,从史家的定义来看,职业化、专业化史官固 然是史家,但是从史官设立较晚的西方,仍然不乏史家着史的事实而言,职业化、 专业化并不是史家的最重要特征。西方史家说:我们所称的史学家,其职责在最初 像是一点也不是导源于历史的,正好显示史家不是以职业化为特征。乃至梁启超在 《中国历史研究法》中说: 最初之史乌乎起?当人类之渐进而形成一族属或一部落也,其族部之长老, 每当游猎斗战之隙暇,或值佳辰令节,辄聚其子姓,三三五五,围炉借草, 纵谈己身,或其先代所经之恐怖所演之武勇……等等,听者则娓娓忘倦,兴 会飙举。其间有格外奇特之情节可歌可泣者,则蟠镂于听众之脑中,湔拔不 去。展转作谈料,历数代而未已。其事迹遂取得史的性质,所谓「十口相传 为古」也。11 由此可见「十口相传为古」,中国古史的流传,也不是全部依靠史官。中国史官 的设立,只是显示此民族对于记录政治事务的极度热衷而已。从古代西方没有职业 化、专业化史官的设立,仍然不乏史家的事实而言,现代历史学者杜正胜所说「『历 史家』是一种职业分类」的看法,并不是史家的真正特征,而是现代史家错误的认 知,对史家作了过度窄化的定义。 杜维运说:「中国自远古时代起,设立了一种及时记载天下事的史官」,也不全 然正确。因为史官的设立,其记事系以王室、诸侯为主,并没有真正的记载「天下 事」;即使在当时王朝管辖地域范围内的史事,也没有办法全部记载。譬如中国古代 重要的发明,如火药、罗盘,并没有列入史官的记载范围,即可证明史官的设立并 没有达到「记载天下事」的程度。至于「及时」则只有史官所关心之事而亲见亲闻 者或可达成,其余亦不可能有「及时」记载之可能。由此可知,杜维运称颂中国史 官具有「及时记载天下事」的功能,不免过分其词。 史官对于君王言行的特别记载,在古代书写不便的情况下,所谓「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12 的记载频度,已经到巨细靡遗的程度了。然而,就史家记事 的目的而言,史家所应记载者,并不是对于君王、诸侯巨细靡遗地记录,而应该是 对读者具有知识性与价值性的内容。梁启超在〈新史学〉中说: 今中国之史,但呆然曰:某日有甲事,某日有乙事。至此事之何以生,其远 因何在、近因何在,莫能言也。其事之影响于他事或他日者若何?当得善果? 当得恶果?莫能言也。故汗牛充栋之史书,皆如蜡人院之偶像,毫无生气, 读之徒费脑力。是中国之史,非益民智之具,而耗民智之具也。13 梁启超反对史籍只是记事,主张应该记录「其事之影响于他事或他日者若何? 当得善果?当得恶果?」等等事情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史家应该在所有的事实之 中,选择其中重要而且具有知识性与价值性的事实,以贡献读者。若史家只是呆板 地记录一些流水账般的事实,其实无益于读者,只是耗费读者的脑力而已。 史家呆然地记录「某日有甲事,某日有乙事」,其实已经是从无量的事实中选择 史家所认为重要的事实而记述了,以此显示其具有选择欲令大众了知特定知识与价 值的权力,14 即称之为史家之史权。史家此种选择部分事实加以记述的权力,才是 史家共同一致之特征,而能确认出史家的定义与范围。由于史权才是史家共同一致 的特征,所以我们可以从史权的施行而确认史家的定义与范围:凡是从种种事实中 选择部分事实加以记述,以显示其具有选择欲令大众了知特定知识与价值之权力 者,即为史家。 既然史权是辨识史家的重要特征,则应澄清史权的内涵,而不应有所混淆。例 如,清末民初柳诒征(1880-1956)着有《国史要义》十篇论史,在〈史权第二〉中 混淆史权的内涵: 周之太史所掌典则法制,既与冢宰相同,而王者驭臣出治之八枋,悉由内史所诏。国法国令之贰,咸在史官,以考政事,以逆会计。胪举其目,则治教 礼政刑事,总摄六官。官属、官职、官联、官常、官成、官法、官刑、官计, 赅括百职。祭祀、法则、赋贡、礼俗、田役,既无不知,而所谓禄位刑赏废 置,尤为有国大权,必操于元首及执政者。太史掌之,内史亦掌之。举凡爵 禄废置、杀生予夺,或王所未察及其未当者,均得导之佐之。是史属仅仅文 官幕僚之长,而一切政令,皆其职权所司。由是可知周之设官,惟史权高于 一切。15 柳诒征认为「一切政令,皆其职权所司」、「周之设官,惟史权高于一切」,将周 朝史官的所有职权,全部充作史家应有的权力,没有分辨史家与政治家目的与本质 的差异;只因为周朝史官参赞部分的统治权,便错认统治权也是史家的权利了。如 果参赞统治权是史家应有的权利,则一切史家皆应享有政府体制中的统治权;若君 王、诸侯不赋予应有的统治权,则史官应该依据「史,掌官书以赞治」16 之礼法, 要求君王、诸侯赋予统治权以赞治。其实,史官襄赞治理之权系由君王所赐,非其 本有;于是予夺之间,全凭君王,非史官所能置词。清末民初陈黻宸(1859-1917) 举例而说: 汉武帝置太史公,位在丞相上,以太史谈为之。迁以父世职,爵居上公,以 视公孙弘、卫青辈,盖尊贵远过之,而以李陵之事,牵连下狱,吾知史职之 扫地无余矣。17 陈黻宸举汉朝设立太史公一职,权位在丞相之上。司马迁位居太史公,权位的 尊贵远远在公孙弘、卫青等等之上,可是因为李陵一事牵连,权位立即被剥夺而受 腐刑。因此,陈黻宸感叹地说:我知道史官的尊严其实是扫地而没有丝毫的剩余啊! (吾知史职之扫地无余矣)由此可知,史官襄赞帝王的统治,其实只是帝王的赏赐, 并不是史权。柳诒征将某朝代一时赋予史官参赞的统治权,当作是史家应有的权力 特征,混淆了史权与统治权的不同,也错解了史家的本质。 不仅参赞政务不是史官之权,甚至著作史籍,也不是史官独有的权力。梁启超 在《中国历史研究法》中说:古者惟史官为能作史。私人作史,自孔子始。然孔子非史家,吾既言之矣。 司马迁虽身为史官,而其书实为私撰,观其传授渊源,出自其外孙杨恽,斯 可证也。(看《汉书》恽传)迁书出后,续者蠡起,见于本书者有褚少孙; 见于《七略》者有冯商;见于《后汉书.班彪传注》及《史通》者,有刘向 等十六人;见于《通志》者有贾逵。其人大率皆非史官也。18 古代政权赋予史官独享着史的权利,但是史权本属于史家,并不是掌有政权的 君王所能永远侵夺禁止。中国最早、最有名的私撰史籍施行史权,应属孔子,因为 孔子并非史官,却主动撰写《春秋》抒发政见。19 梁启超虽然承认《春秋》是史籍 的模样,却认为《春秋》是经而非史,孔子并非史家,因为《春秋》所记载的内容, 违反史籍求真、求实的最基本原则。20 梁启超认为《春秋》是经非史,是指孔子作《春秋》系表达其「为亲贤讳」的 价值观,所以《春秋》是经而不是史。然而章学诚主张「六经皆史」,则指六经系「经 世致用」典章的实迹,也是史料。21 因此,不论从孔子想要传达「为亲贤讳」的价 值观而言,或者从六经皆治世之实迹而言,其实都可以归为史学研究的史料。孔子 私撰《春秋》,正足以说明史权是史家记述事实的权力,而不是参赞统治的权力。 梁启超所举许多非史官而撰史的历史事实,证明撰史的权力不是统治政权之所 能限制,而是史家的权力特征,正足以作为辨识史家的标准。因此,从种种事实中 选择部分事实加以记述,以显示其知识与价值者,才是真正的史权;而史权之施行, 才是史家最重要的特征。至于史家是否为一种职业,或者参与统治权,都不是史家的特征。 又有学者认为「史权」是史家掌管机构收集中央政府各种史料的权力。例如, 王泛森说: 谈「史权」则理想上应该让史家掌管一个机构,收集中央政府的各种史料, 而且要在各直省府州厅遍设史馆,收集各地人民之史料,且由史家发挥独立 的精神,撰写充分关照人民历史的史书。22 透过政府机构直接搜集文件史料固然是史学上的「理想」,但是这样的「理想」 并不是史家必然可得的「权利」,也不是史家的特征,更不是史家所能为力的。陈黻 宸在〈独史〉一文中说: 我读《平淮》、《河渠》、《货殖》诸篇,反复抑扬,怀抱独远,磊磊自转,大 概皆协于生民之经,损益之统,而以观欧人统计比较之学,望尘轶步,渺然 难追,盖亦太史公之阙笔也。……泰西民与君近,呼吸相闻,而为政治家言 者,于民之好恶情伪尤悉,故史得资以扩其见闻,垂为典籍。中国自秦以后, 而民义衰矣。户口非无册报也,而藏匿如故。物产非无清查也,而虚浮者如 故。吏缘为奸,官私其槖,而欲以比而同之,使适合于欧美统计之事,斯必 非作史者所能为力矣。23 陈黻宸认为,欧美史家通常可以获得政府正确的统计数字,这是因为欧美的统 治阶层与人民较为贴近,所以对于民情十分熟悉。中国历代的经济统计数字并不缺 乏,但是由于政治文化的不同,使得户口统计遭藏匿、物产清查的数字虚浮不实; 因此,中国史家想要获得与欧美相同标准的统计数字,必然不是史家的能力所及的。 由此亦可知,史家获得官方史料,并不是史家的权力特征,而是必须有政治环境的 配合。即使史家可以事后搜集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各项施政资料,达到获得珍贵 史料的「理想」,但这样的「理想」通常还有其他因素干扰而无法达到。譬如学者宋 学勤说: 略过此点不讲,还有一些属于个人刻意所为,即使一些官方会议记录也会存 在不实之处。许多史学家在研究实践中都发现:由于某些高级官员们害怕后世学者用他们留下的文字记录做文章,因此,不愿把自己某些行动的真实动 机用文字记录下来,有时所做记录只是一些冠冕堂皇的套话。档案的情况可 谓复杂,而当代中国史研究者所面临的档案更为复杂。由于特殊的政治背景 的影响,新中国建立后,几十年不间断的政治运动对档案的形成、档案的内 容都有极大的影响。在档案材料里,不实记录比比皆是。很多运动中的许多 干部的交代、反省,并非出自自愿,有些时候是迫于无奈,说了很多违心的 话,与历史事实不符。也常常有人伪造历史材料,以颠倒黑白。24 从上述史学研究者在实践中的发现,证明取得官方史料是一件事情,但是官方 史料是否真实可靠又是另一件事情。一些官方会议记录也会存在不实之处,因为高 级官员们不愿把自己某些行动的真实动机用文字记录下来,有时所做记录只是一些 冠冕堂皇的套话;甚至在政治动荡不安时,很多运动中的许多干部的交代、反省, 并非出自自愿,有些时候是迫于无奈,说了很多违心的话,与历史事实不符。也常 常有人伪造历史材料,以颠倒黑白。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取得官方统计、档案不是史家必然可得的权利;必须获得 统治阶层许可,才有可能获得官方史料。然而,获得官方史料与档案时,史料与档 案的真实性或正确性,仍然有待史家从中选择真实可信的史料作为记述的依据。因 此,标志史家特征的史权,仍然在于史家选择记述事实的权力,而不在于依靠外在 政权组织、机构所赋予的权力或资源。因为史家依赖外在政权组织、机构所赋予的 权力或资源时,也代表着自身亦必然受到外在的制约,最后影响史权的行使。巴勒 克拉夫(Geoffrey Barraclough, 1908-1984)在《当代史学新趋势》中描述这种依赖 所形成的制约: 然而,越来越尖端的新技术已经投入使用,历史研究的结合趋于紧密并且由 政府来主持,为此产生了对经费的要求以解决机器和人力上不断增加的支 出,从而使历史学家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感到需要对政府的控制作出让 步。……然而,事实证明,这种越来越大的压力在今天几乎比比皆是,尤其 是还存在那种(用巴特菲尔德的话来说)「治理良好的国家无需严厉的审查 制度」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有可能「用款款酥软的魔力或用制作精巧 的令人感到舒适的链条将历史学」束缚起来。25
#p#page_title#e#巴勒克拉夫描述目前史学研究的资料愈来愈庞大,所以亟需电脑机器、处理庞 大资料的大量人力之高额经费。这项巨大的经费亟需政府预算的挹注,也使得历史 学家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感到需要对政府的控制作出让步。这种制约的现象,不 仅仅存在于极权式的政府体制中,即使是「治理良好的国家无需严厉的审查制度」 的状况,仍然完全有可能「用款款酥软的魔力或用制作精巧的令人感到舒适的链条 将历史学」束缚起来。由此可知,史家对于统治阶层协助获得统计、史料、档案、 研究经费的理想期待,对于史家「秉笔直书」的史权,其实是彼此相冲突矛盾的。 因此,获取官方史料与资源,并非史家的史权。 从宋学勤与巴勒克拉夫的描述可知,当代的史家已经警觉到自身的史权,极易 受到外在的制约。以往史家经常错以为史家有权可以「以史制君」,其实是否能够「以 史制君」,端视君王的态度而定,并不是史家有任何权力足以制衡君王。现代学者雷 家骥在《中古史学观念史》中说: 严格而言,「以史制君」是「以史经世」思想中最尖锐的观念,其制约对象 不仅在乱君贼主,也兼且涵盖了专权不法的乱臣贼子。权力制衡原是政治问 题,谋国者在法治上不能予贼乱之君臣以制衡或制裁,此即中国政治及政制 之可悲者。及其不得已而必须假借抽象之「天」以制之,及至天不可制之而 又不得已以「史」制之,乃至再不得已而落实于「以亲制君」(即祖宗家法) 及「以师制君」。如此由抽象至具体,层层转落,终无以制之,而反受其利 用。26 权力制衡确实是政治问题而不是史权问题,史家其实没有任何权力足以制衡君 王。而且在史学的实践上,史家根本没有力量「以史制君」,所以终无以制之,而反 受其利用。因此,将政治制衡作为史家的权力之一,实在是严重混淆史家权力的所 在,也是显示史家个人贪好参与统治权的弊病。 经由上述的论证可知,史家选择事实记述的史权,与从政府机构取得史料、资 源的权利,或者参赞统治权所获得的权力,是彼此截然不同的,甚至是本质上彼此 相扞格而互相妨害的。因此,我们便可以清楚地分辨史权的内涵,而不致有所混淆 了。
史权,亦有称之为史学家的先念,却不是良好的用词,因为无法彰显史家权利 与义务间的对应关系。杜维运在《史学方法论》中说: 第二,史学家注意事件,不是在于事件本身,而是在于史学家的先念(an a prior decision of the historian)。在所有战争中,注意一○六六年哈斯丁斯之 战,其权是操之于史学家一念之间。27 杜维运确实注意到了史家的权力特征,所以在众多的战争中,选择记述某一战 争,即是操之于史学家一念之间的史权。杜维运以史学家的「先念」来描述史家的 权力特征,并不是妥适的。因为「先念」的语词概念过于中性、抽象而学院化,完 全没有显现出史家应该为其所作「决策」(decision)负起责任的意义,则必然产生 杜正胜所说「现代历史家长期专业化、学院化的结果,大家比较不关心作为历史家 的职责这个问题」。任何权力的施行,必有相对应的责任,因此,将操之于史学家一 念之间的选择记述事件的权利称之为「史权」,才是妥适;称之为「先念」,并不妥 适。 最后必须提出的是「史权」与「史识」28 的不同。杜维运在《史学方法论》中 说: 所谓「史识」,是史学家的观察力,亦即史学家选择事实的能力。史学家要 有眼光选择极具意义的一般事实使其变成历史事实,并扬弃无意义的事实, 大史学家与一般史学家的分野在此。此时史学家是画家而不是摄影家,对所 有出现眼帘的景象,不是一一摘取下来,而是有适当的选择。29 「史权」是指史家选择事实而记述的权力,而「史识」则指施行权力时的能力。 因此,权力与能力的不同,正是史权与史识的分野。史家若徒有史权,不必然成为 一位称职的史家;史家拥有史权之外,还应该具有史识,才能成为一位没有过失的 良史家;若不具备基本的史识,必为劣史家。至于如何能够成为一位没有过失的良 史家,则是本文后续探讨的核心。
9 西方社会并没有像中国将史家纳入官僚体制中。此处所谓设立史官,系指在王室宫廷、政府机关任职记事,或者接受王室、政府资助而撰写史籍者。
10 杜维运著,《中国史学与世界史学》,三民书局(台北),2008,页 79-80。
11 梁启超著,《中国历史研究法》,页 8,《饮冰室合集》第十册《饮冰室专集之七十三》,中华书局(北京),1988。
12 出自《礼记》〈玉藻〉篇。
13 梁启超著,〈新史学〉,页 4,《饮冰室合集》第三册《饮冰室文集之九》,中华书局(北京),1988。
14 权力(power)与权利(right)是不同的概念,本文有时采用「权利」以描述史权者,系隐含史家在施行其权力时,应该是要有利其自身的;有时采用「权力」以描述史权者,系意谓史家在施展其作为史家的力量,但是其力量的施行对于自身是利是弊,则非史家本身所知。本文为行文方便而随文意使用,不另分述其差别。
15 柳诒征著,《国史要义》,中华书局(台湾),1957 台一版,页 24-25。
16 语出 〉《周禮》 天官冢宰〈 。
17 陈黻宸著,陈德溥编,《陈黻宸集》上册,中华书局(北京),1995,页 564。
18 梁启超著,《中国历史研究法》,页 16,《饮冰室合集》第十册《饮冰室专集之七十三》,中华书局(北京),1988。
19 语出〈新史学〉:「春秋之作,孔子所以改制而自发表其政见也。生于言论不自由时代,政见不可以直接发表,故为之符号标识焉以代之。」参见梁启超著,〈新史学〉,页 26,《饮冰室合集》第三册《饮冰室文集之九》,中华书局(北京),1988。
20 语出《中国历史研究法》:「诸如此类,徒以有『为亲贤讳』之一主观的目的,遂不惜颠倒事实以就之。……其他记载之不实、不尽、不均,类此者尚难悉数。故汉代今文经师,谓春秋乃经而非史,吾侪不得不宗信之。」梁启超著,《中国历史研究法》,页 32,《饮冰室合集》第十册《饮冰室专集之七十三》,中华书局(北京),1988。
21 章学诚所说「六经皆史」的本意为何,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有人认为「六经皆史」是说:六经也都是史料;亦有说六经乃先王治世之典章与实迹,所以皆是史实也。本文采用史料说。
22 王泛森著,《近代中国的史家与史学》,三联书店(香港),2008,页 40。
23 陈黻宸著,陈德溥编,《陈黻宸集》上册,中华书局(北京),1995,页 563。
24 宋学勤著,《嬗变中的近现代史学》,学苑出版社(北京),2008,页 228-229。
25 杰弗里.巴勒克拉夫著,杨豫译,《当代史学新趋势》,云龙出版社(台北),1999,页 371。
26 雷家骥著,《中古史学观念史》,学生书局(台北),1990,页 376。
27 杜维运著,《史学方法论》,三民书局(台北),2008,页 27。
28 史识首见于唐代刘知几回答礼部尚书郑惟忠所问时说:「史才须有三长,世无其人,故史才少也。三长︰谓才也,学也,识也。」参见《旧唐书》卷 102〈列传第五十二.刘子玄〉。引用杨家骆主编,《新校本旧唐书附索引四》,鼎文书局(台北),页 3173。
29 杜维运著,《史学方法论》,三民书局(台北),2008,页 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