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
又见昭慧在法庭
2015-04-18 02:05:41  类别:第055期
从“释昭慧教授对平实导师不当提告”到“无条件撤告”之诉讼事件纪实
—这是释昭慧第四次滥告佛教界人士
(连载二)    本刊编译组记者撰
97年11月6日士林地院开庭之详细内容如下:
审判长莅庭‥‥
通译官:请起立!
审判长:请坐。
通译官:请坐下!
审判长:萧○○先生有到庭吗?萧○○先生请到前面,您请坐下,地址有没有变更?地址有没有变更?
导师:没有。
审判长:那我们今天有请告诉人卢琼昭13卢女士,您请坐著回答就好了,请问一下你的年籍资料。请问你的出生年月日?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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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此乃释昭慧教授的本名,因其为公众人物,本名众所皆知,故不需隐覆。
昭慧:民国□□年□月□□日14
审判长:住哪里呢?
昭慧:桃园县□□乡□□村□□邻□□□之□号
审判长:请问您身分证字号呢?
昭慧:□□□□□□□□□□
审判长:好,那么我们本次的审理期日,对于上次审理期日,超过十四日,我们本件更新审理程序,那请问这个检察官,还有萧○○先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这边,对之前的审理笔录有没有意见?是不是同意引用?
审判长:检察官这边有没有意见?
检察官:没有。
审判长:萧先生有没有意见?
导师: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这边呢?
陈镇宏律师:没有。
审判长:告诉代理人?
告诉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没有,那么我们请检察官进行本件起诉要旨。
检察官:报告庭上,起诉要旨同前。
审判长:萧先生,对于本件检察官起诉你所涉的犯罪事实及14此个人基本资料无关法义正讹与是非对错,应隐覆当事人的个人基本资料。故用□□代替,后文亦比照同样的情形使用。p.15所涉的罪名,上次我们之前也有开过审理程序,检察官有陈述过,那你有了解吗?什么是检察官起诉的犯罪事实,知道吗?
导师:了解。
审判长:那起诉的罪名,检察官是起诉你触犯了著作权法第91条第1项,这个擅自以重制的方法侵犯他人的著作财产权罪,那我们今天进入审理程序,依法你有三项权利:可以保持缄默、无庸违背自己的意思而为陈述;可以选任辩护人为你辩护;也可以请求法院调查更有利的证据。你有这三项权利,请问是不是了解,萧先生了解吗?
导师:了解。
审判长:我们今天笔录的记载,就刑事诉讼法第41条第1项第1款“对于受讯问人之讯问及其陈述。”,第2款“证人、监定人或通译如未具结者,其事由。”等事项,于认为适当时,将仅于审判笔录记载要旨,请问检察官有何意见?
检察官:报告庭上,同意没有意见。
审判长:萧先生这边有没有意见?笔录记要旨的部分有没有意见?
导师:是问什么?
审判长:笔录记要旨的部分,你有没有意见?桌面的电脑萤幕有没有看到?我们今天笔录的记载,p.16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只有记载重点,就没有逐字逐句的记载,这边你有没有意见?
导师: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告诉代理人这边呢?
告诉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没有。那我们之前也有进行过,对于本件检察官起诉的犯罪事实的意见,上次第一次审理期日的时候,萧先生你有来开过庭嘛!那意见是同之前所述吗?你上次讲说,你是“否认犯罪”,然后“没有犯罪动机”,这样。
导师:对。
审判长:然后答辩要旨,上次也有陈述,是不是如同之前吗?
导师:一样。
审判长:一样。那这个本件,上次你没有到庭,你的辩护人及告诉代理人两造律师都有到庭,那这有提到说,这个双方之前从侦查中,到法院开两次审理庭,那从检察官开始也都是一直说,我们一开始的开庭,本件是不是自行和解这边,也有请萧先生你回去跟你的律师辩护人讨论,还有告诉人回去也有转达这个意见,看双方有没有共识,这样子啦!那这次,上次是10月2日开庭,那今天是11月6日,p.17那本件双方是否有在自行和解啊!没有进行?
陈镇宏律师:跟庭上报告一下,是有跟告诉代理人联络,但是没有提到和解。
审判长:【开完庭之后有再联络过,但是没有共识。】15
陈镇宏律师:没有进一步的发展。
审判长:没有共识?还是?
陈镇宏律师:没有进度。
审判长:没有进度是他没有对您们的意见再表示意见?
审判长:有提意见,但是没有共识?
陈镇宏律师:就是看今天非常难得,从侦查到现在,就是告诉人与被告两位都来。
审判长:我们先问一下告诉人,今天难得告诉人也有到庭了,那告诉人,我怎么称呼你?“卢女士”可以吗?
昭慧:没有关系。
审判长:不好意思。你这边的意见?你个人的意见是如何?因为之前都是告诉代理人在转达意见啊!那今天你本人有到庭上,我想这个部分,因为告诉人是您本人啦,我想先了解一下您现在目前对于这个本案关于和解方面,你自己本身目前的意见还有想法?你坐著回答就可以了。15因为乃是光碟同步整理之文字,故内容中会有审判长对书记官复述审判笔录中应记录的文字,之后亦会有同样的情形,本文皆以楷书加【】标示此部分之内容。p.18
昭慧:我想我今天要比较完整陈述我的意见,可能对方才知道他应该要怎么做;也就是说其实我这几年来被对方用各种方式责骂的时候16,其实我一直都不回应的;那一直到若干的信件、律师函来到17,p.19那才让我感觉到说,“可能对对方来讲需要成长”18,知道这是一个法治的国家,我还是有法定的人权,所以我才提出告诉,所以告诉并不是目的19。虽然我们办了刊物,我们一直不提20,就是保障对方的自尊心。那虽然我们提出的一些条件,包括所谓的二十万的赔偿,p.20那是因为我的律师朋友不肯收律师费,所以我想说,只好一点赔偿费给他,他才肯收律师费,那这些都是可以商量的。那么和解本来说是在三大报刊登道歉启事,后来也把它退缩到说“没有关系,你在你的网站上刊出你的道歉启事就好了。”那只是说,对方的和解书,如果法官您看到也会觉得啼笑皆非21,这不是我不架梯子给他下,可是我一直努力架梯子。希望这个事情能够这样,用和解的方式解决,这是我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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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至此审判长仍然苦口婆心想要劝和,故未推究释昭慧教授所指控“平实导师不断辱骂她”的事情真假,也劝释昭慧教授别再提出许多不实的指控。而平实导师也一直都未加以回应,就是不愿破坏了审判长促成和解的善意。
55陈师兄乃是这件事情的联络人。
审判长:告诉人?
陈秀卿律师:这是我们今天状纸,被证13,还有被证21,这是可以检查看一下我们有划黄线的部分,法官!你可以看一下,这里面她说她写给赖伊容的信件里面,譬如说时间的年份,“十多年前写信给她”。56
审判长:这个部分,告诉人这边确定一下!这个应该是你写的书信,没有错吧?
昭慧:是。57
陈秀卿律师:这是她写的,还有被证21,这也是她写的。
审判长:可是他们在意的内容,讲刚刚他们有讲那几个点啦!但是还是,我想这个看起来,这个你有签名,不晓得,这个是不是你写给这一位赖小姐的?然后这个他们刚刚讲的,这个内容跟他们收到信件的内容,他们认为说这个不一致的。他们说‥‥
陈秀卿律师:完全不一致,真的是很严重的侵害被告的名誉啊!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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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证明释昭慧教授是说谎。
57在证据面前,释昭慧教授终于不得不承认了。
审判长:他们觉得说这个部分他有受到了一些伤害,认为说侵害他的名誉。因为这书信都是您写的啦,是不是?确定一下!应该是没错!有签名嘛!他们就是用这个书信的不同,他们觉得说这一点;刚才有提到你的和解条件,他们是没有异议;但是后半段,他们有就这个部分他们要厘清楚,他们认为他们有受到名誉上损失,或者他们有受到伤害的部分,也希望说有一个道歉的行为啦!那你看,这边看你的意见怎么样?这是你写的,看一下。58
陈秀卿律师:还有被证13,还有被证21,给詹达霖的信,刊登在弘誓双月刊的那一封信那里,告诉人确实人前人后不一致。
审判长:他们讲的说,他们认为讲的前后不一样,他们觉得这边他们有意见;这边,你们有没有什么看法?这边意见不一样啦!
告诉代理人:我先针对这个部分做一点回应,因为刚刚辩护人那边所提到的书信不一致的地方,其实刚刚告诉人跟我提到,当初她收到这个被告的来书之后,她基于一个人情世故上面的一个礼貌,当然要一些回信动作,那回信动作也难免客套的说“你寄来的书我会拜读”,那总不能事后她、告诉她昭慧法师的弟子写的信,根本没看他的书59,p.38他就讲说她是说谎的惯犯,事实上这个被告在后来的书信里面,引用这一点说告诉人是一个说谎的惯犯,这个部分其实在侦查当中都已经审理过了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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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审判长提出证据,再三地苦口婆心劝和。
59释昭慧教授的律师代释昭慧教授狡辩,因为她多次说会拜读,事实上也读过了。详见正觉电子报33期、34期刊载的释昭慧教授信件原文。
审判长:您们一开始,礼貌表面上的一种,礼貌表面上的一种反应,那实际上对那个学生,那个另外写给信的对象“那个小姐”讲的才是实话,是不是?才是她心里面的话,这样吗?前面的举动只是一个表面上?客气话?61
陈镇宏律师:是表面客气话吗?
审判长:刚刚辩护律师是说,是表面上应付一下,礼貌上回应一下?是吗?62
昭慧:法官,我告诉你!我每一句话都很诚恳63,因为当初我不认识萧先生这个人,突然间收来一本书,p.39我向来的惯例就是写一封信谢谢他;等到后来,他告诉我很多思想64的错误,我觉得,因为我非常的忙碌,我觉得这些东西是思想的,要详细辩证,我没有时间写,所以在这边,我很清楚的有告诉他,“敝人由于正在赶一篇学术刊物的论文,无暇、也无法长篇大论逐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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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事实上,北检的检察官已认定释昭慧教授提告公然侮辱、妨害名誉等罪名不成立,不予起诉,等于已经认定被告评论释昭慧教授是说谎者并非无据。
61审判长已指出释昭慧教授的言语不是真实语。
62审判长再次确认是应酬语而不是真实语。
63释昭慧教授发觉审判长看穿她的意图,立即作了辩解。但释昭慧教授这句话若正确,那她对平实导师说“拜读”,又在庭上说“不在人家背后说坏话”,却又背地里写信批评平实导师,对伊容说“萧平实程度很差、纠缠、骚扰”等等,而这些用来诬责平实导师的“背后坏话”,难道也是发自释昭慧教授内心诚恳的心声?这里又可证实释昭慧教授这一类自语矛盾处很多,而自己却都没有发现,各位慢慢的读到后面就知道了。
64释昭慧教授认为佛法是思想玄学而不是实证的义学。
陈秀卿律师:你看我们像不像她讲的这样?对应刚刚那两封信件‥‥
昭慧继续说:“假使您仍有疑于此诸问题,不嫌弃的话,敝人愿意与您恳切面谈,一一解答”,有这么讲,但后来会讲说欢迎他放马过来的意思,因为经过很长的时间,他第一个、不断的辱骂我的老师印顺导师65,那么我对他就愈来就印象愈坏。66
陈镇宏律师:到底是辱骂?还是什么?
昭慧:印象越来越坏以后‥‥67 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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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释昭慧教授还是把平实导师对印顺法师的法义辨正扭曲为辱骂。
66但平实导师看到释昭慧教授说“欢迎放马过来”,因此而在书中只放了一匹小马过去,只问释昭慧教授所说“业果报系统”的小问题,释昭慧教授就已经无法回应了,却继续对外诬称平实导师程度太差。释昭慧教授自己太差却说别人差,这乃是过慢甚重者,又加上邪慢深沉,如此行为不是一个出家修行人所应为,也与宗教师的道德良知不相应,违背她自己在《佛教伦理学》书中的说法,言行不一。
67释昭慧教授故意回避辩护律师针对辱骂指控不实的质疑,继续自说自话。
导师:辱骂与法义辨正有不一样。
昭慧:(昭慧仍回避质疑,继续自说自话)我对他的讲话、我就是愈来愈不是很耐烦的。而且常常三不五时有人打电话来:“为什么你们不找他们辩驳?”所以后来我一个基调:我的生命很宝贵,我不要浪费时间在那些无意义的辩论上,特别是不够程度的辩论68。我到现在还是坚持那些辩论,那些,他的佛学程度很差的。69
陈镇宏律师:你公开在法庭这样讲,说被告佛学程度很差,这是有录音的哟!
昭慧:那是没有关系!我认为他佛学程度很差。70而且现在,法官!请您注意就是说,那位朋友,我给她的是私人信件,对方如果觉得他受到羞辱,p.41他干嘛公开?71因为公开的不是我,所以我在这件事情上,其实我一直避免跟他缠斗不休72。这是我个人的看法。那至于其他的,我觉得每一句话、每一个字都可以摊在阳光下检验,哪一个地方有虚伪?哪一个地方有造假?这不是人情世故可以解决的。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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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可是这两封信是您写的,没错吧?74   p.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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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释昭慧教授又转移话题焦点,答非所问了,因为她举不出来到底平实导师骂了她什么,因此才需要转移话题而答非所问。
69释昭慧教授继续当众侮辱平实导师,而不回答质疑的内容。虽然释昭慧教授对政治颇有兴趣,常替政治人物站台造势,不过还好她不是为政当官者,否则就是现代版标准的“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之官吏:她自己当庭侮辱平实导师,却将没有骂她的平实导师说成常常骂她,这真是“指鹿为马”的恶行。世俗法中稍有品德的人都不会如此,如今却在一个穿著佛教僧衣而自称有“宗教师的良知”的女士身上发现,又是顶著大学教授名号的人亲口所说,难道不该为国家未来的主人翁感到可怜与悲哀啊!真是斯文扫地。
70释昭慧教授又一次的在庭上骂人,再次显示她是多么无理,连辩护人提醒这是法庭,她还大言不惭的再次骂人。
71释昭慧教授说她“每一句话都可以摊在阳光底下检验”,那为什么怕公开而提出这种告诉?若说这是私人信件,只是她与赖伊容小姐的悄悄话,那又与她当庭说“我不愿意背后说人家坏话”违背,因为这样乃是释昭慧教授在平实导师背后说平实导师的“坏话”。
72释昭慧教授已经提告了,而且连不相干的局外人正觉同修会前理事长释悟圆法师也一起告,并且坚不撤告。她自己在这件事情上的行为才是“缠斗不休”与“虚伪”,对于检察官建议她和解,平实导师也愿意接受,只是要她对前理事长释悟圆及平实导师的告诉与毁谤,提出任何形式的道歉,她都不愿意而继续纠缠及诬责平实导师“骂她”,现在释昭慧教授却还说她不想缠斗不休,处处违背事实,也处处违背她自己的说法。看到这样的情形,就可以证明释昭慧教授所说乃是违背事实之词。
73释昭慧教授针对前面这么多的质疑都无法回答了,却还说“没有虚假、可以被检验。我觉得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可以摊在阳光下检验,哪一个地方有虚伪?”那我们现在就提出来检验。若释昭慧教授说她现在说没有虚假,那就是她在“背后说人家的坏话”,刚刚在庭上所说的“我不愿意背后说人家坏话”这句话已经无法被检验了,“我不愿意
背后说人家坏话”显然也是虚伪的。再者,释昭慧教授说:“我觉得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可以摊在阳光下检验”,所以编者成全她之所说,成就此纪实报导的缘起,以应释昭慧教授之愿,让大家摊在阳光下来检验看看:“释昭慧教授所说的真假”。这样就可以让一些被她外表谎言所蒙蔽的人,不会继续被误导而造作谤法谤贤圣的恶业。
74释昭慧教授所说,被审判长戳破谎言了。
昭慧:对!
审判长:但是前面一开始,你也说你很诚恳;
昭慧:对!
审判长:但是那个书你根本还没看过,但是你后来就发现说,你看了之后,把你的真心话写给你那个赖小姐,这样?75
昭慧:不是,已经经过,有没有十年了?因为经过那么多年,看到他不断的骂人,因为我实在没时间看,常常三不五时有人告诉我:他今天在骂谁了,等一下又骂谁了,我实在没有时间看。76
陈镇宏律师:听说?
昭慧:那么这些都有书经常寄给我,我转身都丢到垃圾桶,这也是事实啊!77法官!您难道觉得我丢到垃圾桶也是构成我对他的侮辱吗?那难道我没有被骚扰吗?是不是?78
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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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审判长在此已确认释昭慧教授说话表里不一。
76释昭慧教授继续诬指平实导师骂人,将法义辨正故意指控为骂人,而且只是“听说”的,把道听涂说拿来指控平实导师,结果被质询骂的内容时,她却答非所问。
77释昭慧教授回避陈律师的问题而不答覆。不回答自己乃是道听涂说,将道听涂说的说法拿来指控人家,这样不如实的作法还敢夸言自己“对于一个宗教师的自我良知来论”云云。
78释昭慧教授故意把法义辨正说成是骚扰,事实上根本没有被平实导师骚扰,所以庭上询问时,她举不出任何证据来。
审判长:你是因为才写了那封信回覆他之后,然后认为说接下来这段时间又听到,听到很多人跟你讲他骂了别人,然后你就觉得说他又骂到你的老师,就印象很坏,后来又写给赖小姐这封信,这个信写的也是你真的心声。79
昭慧:对!因为我是被动嘛!
审判长:你的意思是这样就对了。
昭慧:对!法官!我任何一个事情我都是被动的80。我的生命很忙,我没有时间去跟一个人一天到晚你来我往缠斗不休,所以包括那封信也是因为赖伊容告诉我,她的小猫的干爹如何如何,希望我如何如何,所以我才很诚恳的告诉赖伊容81;即使她是一个记者,难道她不是我的朋友吗?赖伊容这位记者,她有什么时候把这件事情作新闻报导?没有!报导的是他们。
审判长:所以你才把这个,把这个你这个事情的想法,就是写给赖伊容,这样子吗?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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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审判长确定释昭慧教授卢琼昭只是“听说”的,而举不出具体证据出来。而且也举出释昭慧教授寄给赖伊容的信才是真正的心声,也确定释昭慧教授“在平实导师背后说坏话”才是真的心声。
80释昭慧教授说谎是主动,她规避法义辨正,然后又主动提出告诉而兴此讼事。
81释昭慧教授无意间很诚恳的说出自己心中的想法,这也证明她之前所说的都是表面话。
昭慧:对!因为她是我的好朋友。跟好朋友讲讲我的看法。
审判长:你觉得说,那是私人的信件,你和好朋友讨论一下你真正的想法,不是要被公开?
昭慧:对!我根本没有想到要公开。
陈镇宏律师:庭上!不是哟!你写给赖伊容的信,你有写:“你不妨将我以上的想法转告你的朋友。”
112释昭慧教授又回避审判长的问题,转移话题,又扯出“言论的攻击”的子虚乌有的荒谬说法。
113审判长听到释昭慧教授胡扯的说法,在辩护律师质疑之后,再次质问释昭慧教授所说之“言论攻击”的内容为何?而释昭慧教授根本无法回答。
114释昭慧教授的律师发现释昭慧教授一再说谎的讲法漏洞百出,这样下去漏洞将愈来愈大、愈来愈多,因此想要终止释昭慧教授必须为自己的谎言,而不断地堆砌新的谎言来辩解的困境。因为,已经看出释昭慧教授转移话题的乌贼战是没有效的,并且被审判长提出更多的破绽询问,因此意图为释昭慧教授解危。
115释昭慧教授此时又再施展转移话题的手段。
116审判长拉回到原来的问题。
117释昭慧教授不断地作不实的指控,平实导师却极少提出辩解,所以审判长请释昭慧教授别再继续指控。
118审判长显然知道释昭慧教授故意将论证讲成骂人、人身攻击。
119审判长仍然苦口婆心地劝和。
120根本没有骂的事实存在,释昭慧教授却想要继续欺瞒审判长,所以这样说,只是怕审判长继续质问她“到底骂、骚扰的内容是什么”?并且这里释昭慧教授在欺骗自己,也欺骗大家说“我以为我要原谅对方”,这些欺骗之词在此呈现出来,大家就更能了解释昭慧教授的心性与本来面貌。
121释昭慧教授终于了解了:对平实导师作更多无根毁谤,对她其实是愈不利的;因为谎言漏洞愈来愈多,经自己的律师提醒,所以想要停止无根毁谤而回归案子本身了。
审判长:对啊!只是说你的这一点,我是觉得你好像一开始来,就表示这一点是你对本案一开始会提起诉讼的一个原因;好像这个部分到底有什么地方,你觉得说你受到什么样的一个伤害,或者你受到损失,你需要补偿,你和解的症点122,你们双方的点,能不能、是不是有什么地方是误会的?需要当面解开。如果是大家只是认知上没有共识的话,我想就不是‥‥
昭慧:因为我早知道今天提这个,我就会去找很多的资料证明。这没有什么意思。123   p.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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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审判长早就看清楚释昭慧教授的问题所在了,但仍然菩萨心肠地一心想要促成双方和解,真是令人敬佩。
123释昭慧教授发觉混淆视听的乌贼战无效,因此推说没有准备。若依常理来说,一个人经常被人家骂很久、很多年以后,而又那么在意的话,至少也可以随便就提出其中一两个例子,但是释昭慧教授却连一个都提不出来,却一直指控人家骂她,这样的扭曲行为也未免太粗糙与粗鲁,根本经不起有智者的检验。因此释昭慧教授说人家骂她,那都是虚妄的谎言,而事实上平实导师根本不曾骂过释昭慧教授,所以她才提不出任何一点的证据与例证来。并且本庭结束后直到下次开庭时,有很长时间可以准备资料,但她第二次到庭时仍不能提出平实导师骂她的证据,却仍继续指控骂了她,可见其居心。
审判长:这跟本案其实没关系啦!124
张泰昌律师:所以说就同钧院刚刚讲的,认知上有很大的问题。我去那边发书弘扬佛法,她说“骚扰”;既然开学术研讨会,人家参加,你叫人家发言的话(研讨会是不是人家不要发言?)发言就是被干扰、骚扰?所以说这是认知上一个重大的歧异的差别。125
审判长:那这样,就是双方没有共识,我想这个部分就可能,就不是说一些事情,一些事情可能在转达的时候,有人传话少了一句、多了一句,她可能把事情给弄拧了!可能也不是这个问题,可能是这一些事情的认知上是有差距的。是这样嘛!双方都表示过意见了。那检察官对本件是不是先请检察官这个陈述一下?是不是本件的证据、方法跟待证事实?p.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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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释昭慧教授以上所扯出的无根毁谤,确实与本案无关。这当中释昭慧教授一再无根毁谤的目的,只是想要引导审判长误认平实导师是一个不断对别人作人身攻击的恶人。但审判长明察秋毫而未上当,并且也点出释昭慧教授所扯出来无根毁谤的漏洞。释昭慧教授欲诬责平实导师,结果反而更让自己显得难堪。
125不仅是重大歧异,而且正觉同修会会员前去参加释昭慧教授所举办的学术研讨会,并没有事先让平实导师知道,只是因为玄奘大学公开邀请大众参与学术界论法,所以大家应邀报名参加,乃是大家自动前去参加,却发现这位藏身在学术界象牙塔中的释昭慧教授根本没有学术素养;详情请见正觉电子报第49期报导。
检察官:他有在起诉书上,将告诉人书信刊登在网路上,还有告诉人卢琼昭的指述‥‥,我们将告诉人写给其他人的书信,刊登在电子报。另外一个就是正觉电子报33、34期证明被告有刊载卢琼昭写给他人书信‥‥
审判长:所谓的告诉人的指述,是指?哪个部分指述?
检察官:就这些,这些‥‥
审判长:是说她在哪里的指述?是告诉状?因为她到庭时候126没有,没有什么啊‥‥。
检察官:告诉状‥‥127
告诉代理人:有到庭过一次,但没有问128。
审判长:“有到庭,但没有问到事实的部分”,是她的“指述”,是指她在什么地方的指述?就只是说纯属告诉状内容?
检察官:庭上!这个部分‥‥告诉状‥‥本件被告有起诉书所载之犯罪事实,有以下之证据可以证明,待证事项均如起诉书所载:书证方面:正觉电子报33期、34期纸本。人的证据方面:被告之供述。告诉人卢琼昭之指p.60诉。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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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释昭慧教授在北检曾到庭一次,今天在士林地院也是第一次到庭。
127释昭慧教授并未在北检有所指述,北检检察官竟可无凭无据起诉平实导师,似乎是时空倒转而回到专制时代了。
128事实上释昭慧教授在北检的侦查过程中只曾出庭一次,北检承办检察官也没有依法要求她作出指述,就直接起诉平实导师了,故检察官所凭证据显有瑕疵。
129释昭慧教授在台北地检署出庭时,并没有对平实导师作任何指述,所以案卷中都无释昭慧教授的指述,检察官当然无法回答指述的部分。
审判长:然后在这个“待证”,【以上证据待证事项都是由起诉书所载,那这个证据方法所指告诉人的指述,是指告诉人有何指述?她说告诉状,对于证据方法中,所称告诉人的指述,是指何指述?她说是告诉状。】对于检察官提出来的前开犯罪事实跟证据方法,有何意见?那,萧先生!你之前讲过的,之前做过笔录讲过的话,都是出于自由意志吧?
昭慧:我的意思是,我个人修习的是四念处禅观,但是在一个更宽广的佛法境界中,任何一种法门只要对于生命,我个人的修行虽然是这边写的四念处禅观‥‥【一二三四的四,四念处禅观,念是心念的念,处,处所的处,禅观】,但是我认为佛门宽广,所以即使是净土法门都很有价值,因此我认为p.71我们可以殊途同归。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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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因为释昭慧教授答非所问,故检察官再次要求释昭慧教授指出她在信件中何处有阐述佛法而值得被著作权法所保护?
140释昭慧教授仍然答非所问,因为这根本不是阐述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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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释昭慧教授对同一问题再次答非所问,因此检察官此时加强语气,第三度要求释昭慧教授指出她在信件中何处有阐述佛法。
142转为证人身分的释昭慧教授,明知自己信中没有阐述佛法,却故意装迷糊。
143检察官第四次询问释昭慧教授在信件中有讲解佛法的处所。
144有就有,没有就没有,可是释昭慧教授还是东拉西扯,第四次答非所问,因为她的信中根本不是在阐述佛法,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要件。
检察官:请指明这封信件哪些是讲到佛经经典里面教义内容?(你解释的内容),而其内容有独到的见解,对佛教经典的提升,【对佛教经典的提升】,对佛教经典具有向上提升的效果?145
昭慧:这里面有一个佛教的论诤,就是四念处禅观,目前来讲是南传佛教的国家‥‥146
检察官:针对这封信件的内容里面,是否有提到佛教经典的内容,你有独到的见解?147
昭慧:噢!这里面没有提到经典,可是四念处禅观是阿含经的基本教义‥‥148
检察官:我是说这封信!149
昭慧:这封信没有。150   p.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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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检察官第五度询问释昭慧教授:何处有阐述佛法而具有创见、值得著作权法保护?
146释昭慧教授第五次答非所问,因为信中根本不是在阐述佛法。
147检察官打断释昭慧教授答非所问的言语,第六度明确请求释昭慧教授指出“有阐述佛法独到的见解”之处所。
148释昭慧教授实在没有办法再胡扯了,终于承认没有阐述佛法,却还想要继续用答非所问来搪塞。
149检察官打断释昭慧教授的胡址,第七度提示所问的意旨。
150释昭慧教授这才不得不承认信件中并没有阐述佛法。当然不符著作权法的保护要件。
检察官:请针对这封信,我要问你这封信讨论到的,有何是跟佛教的经典有独创的见解?151
昭慧:就是阿含经的四念处禅观,许多人认为四念处禅观跟净土法门不相容‥‥152
检察官:请问你‥‥
昭慧:所以我认为其实殊途同归,都有一些它的效用‥‥153
审判长:这封信里面有写到的部分,现在不是说叫你解释您讲的这个您修行的法门的这个‥‥154
昭慧:因为这封‥‥,抱歉!这样,我了解。
审判长:这封信有没有写到?有就有!没有就没有!若有的话,是哪一些文字有提到?检察官只是问你这个问题。155
昭慧:“四念处禅观”与“净土法门”这几个字,其他的并没有。156  p.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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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检察官针对同一封信,第八度做球给释昭慧教授,要释昭慧教授指出信中有阐述佛法的地方。
152释昭慧教授第八次答非所问。
153这根本不是阐述佛法,释昭慧教授第九度答非所问。
154这时检察官已经很不耐烦而转过头去,不想再讲了,但审判长却仍然好意说明给释昭慧教授了解,让她可以认真回答检察官的提问,而不是答非所问地解释自己修行的内容。
155审判长希望证人释昭慧教授不要东拉西扯、答非所问,请释昭慧教授直接回答问题,不要浪费时间。
156证人释昭慧教授狡辩说,这几句就是她所阐述的佛法,这是要负伪证罪的。但释昭慧教授为了赢得官司,早忘了刚才依证人身分所作的具结:不作伪证,否则愿负伪证的法律责任——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四念处禅观”与“净土法门”只是佛法修行名相,并不是她自己独特的见解。
审判长:【这几个字,其他的并没有。】
检察官:这几个字,何谓“四念处禅观”?你没有自己的解释,是不是?因为针对这个信来讲,您有把佛教经典有所不同,然后你有说四念处禅观,那请问跟经典有关的是佛教四念处禅观,然后请问在这个书信里面你有哪些文字是具体的表示你认为的何谓四念处禅观的本意?157
昭慧:因为‥‥158
检察官:是否有具体的解释?159
昭慧:没有!没有!没有解释160
检察官:书记官!你纪录:【我这封信有提及佛教的理念四念处禅观,但并没有具体的解释何谓四念处禅观的理念。四念处禅观,】麻烦你:【的理念】打上去。
昭慧:抱歉!那是一个修行的方法,四念处禅观不只是理念,它是方法。161  p.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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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检察官第十度询问释昭慧教授:“在何处有阐述四念处禅观?”
158释昭慧教授无法答覆而吱吱唔唔,因为事实上并没解释到佛法。
159检察官第十一度询问。必须确定有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条件,才有侵
害著作权与否的问题。
160释昭慧教授至此只能承认没有阐述。若是仍然坚持是“有”而被记
入笔录中,就可能成立伪证罪了。
161释昭慧教授仍不死心,想要狡辩为有阐述佛法。
检察官:那是一个法门?162
昭慧:法门,对!不是理念,是法门。163
检察官:但没有具体的表示何谓四念处禅观,以及如何进行修行?164
昭慧:对!165
检察官:〔吩咐书记官说〕【表示何谓四念处禅观以及何谓四念处禅观,以及要到达这样的境界】,【以及要到达这样的境界需要何种法门。】
昭慧:【需要什么步骤】‥‥
检察官:对!法门就是方法。166
昭慧:“需要何种步骤”,因为四念处禅观就是一种法门。167
检察官:庭上!请提示同上侦卷第35页,你看这封信件,麻烦回答上述同样的问题:请具体指明这封信哪些讲到佛教的经典,那你解释的内容是你独特的个人见解?然后,而此独特的见解对佛教的经典具有,经典的解释具有向上提升的力量跟效果?“经典的解释”?168  p.75
226释昭慧教授心知肚明,自己的信中根本无有任何可供著作权法保护的
内容,但是就是不承认而继续狡辩。
检察官:请您跟我讲一下嘛:您有讲到八不中道,哪一页?227
昭慧:在第二行,第二行,“于法微细自性见不除,则终难逃断常二边”,断常就是八不里面其中两个。
检察官:你里面有解释到什么叫做八不中道吗?228
昭慧:它也是常识啊!229  p.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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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此时检察官已很不耐烦,第十九度询问释昭慧教授同一个问题,故问:“请您跟我讲一下嘛!在哪里?”
228检察官第二十度询问证人昭慧教授同一封信的同一个问题。
229释昭慧教授终于变相承认自己没有阐述佛法,但是心地曲折而不直心的她,却不直接回答“没有”,而说“也是常识”。但是释昭慧教授这样的回答,却已经证明她提告侵害著作权的适法性不成立了。因为若是常识的话,那还能算是她的创见吗?若是常识的话,还可以算是她的独到见解吗?若是常识的话,那还需要著作权法保护吗?由此可以证明释昭慧教授乃是为了打官司而打官司,想要用打官司的手段让护持正法的菩萨屈服。但是最终还是无法成办。
检察官:问题是你这封信里面有何处有解释到八不中道?230
昭慧:就是“如果有微细见”‥‥231
检察官:八不中道一定有八种嘛!
昭慧:八种里面的其中两种举例就够了,所以我就讲断常二边,其他的一异、来去、跟生灭我就不再作解释了。232
审判长:【我觉得这是常识,所以不需要多做解释,所以只有提到断常二边,其他的部分】‥‥
昭慧:因为它是四对,所以我讲其中一对就够了,它的原理都一样。
审判长:【我觉得“这是常识”】。
昭慧:这是佛学的常识。233   p.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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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因为释昭慧教授没有直接回答,所以检察官不得已,还要第二十一度询问释昭慧教授同一个问题。
231释昭慧教授对检察官的提问,明知信中根本没有解释佛法,因此还是用她惯用的手法,继续答非所问地狡辩。
232证人释昭慧教授狡辩说这样就是有阐述佛法了,若“断常”两字就是释昭慧教授的解释,这个也能叫做自己独特的见解,正是经论中说的不死矫乱的外道。
233所以释昭慧教授的信中其实是没有阐述佛法,只能间接承认没有个人的独特解释,枉费前面花那么多口水来辩解,浪费了大家的时间及许多司法资源。再者,若只是佛学常识,值得对平实导师提告兴讼吗?那她控告平实导师侵犯著作权的立场在哪里?由此可以知道释昭慧教授之前说她“不好战”,都是虚妄的谎言;而她这些没有法义内涵的信件,却要用“著作权”的名义来提起告诉,浪费国家资源,此处就可以彰显她的动机了。
审判长:【这是佛学常识,我觉得这是佛学常识,所以我只有在信中提到了断常二边】,【我在信中只有提到断常二边,始终难逃断常二边。我只有提到其中两种,提断常二边。】
检察官:提断常二边,然后问:麻烦您看第二页的部分,请问第二页的部分也就是38页左边,哪边有提到?也是同样的问题,提到?234
检察官:书记官,把上面的拷贝下来。235
昭慧:我现在在这边看到‥‥
检察官:这里,拉上去,提示同‥‥这个这个同上,哪边是有提到?这个第38页该信中第二页的内容,该信中第二页的内容,“第二页的内容”,哪些?请具体指明这封信件,哪些有讲到佛教经典和你的解释p.90内容为您个人的独创见解?而此见解对于佛教经典的解释是有向上的提升的力量和效果?236请您具体的指明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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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所以检察官还希望释昭慧教授能够提出,因此对于这封信再有第二十二度询问释昭慧教授同一个问题:“哪里有提到自己的创见?”
235到这里,检察官开始由释昭慧教授自己所指出的部分充为信中有解释佛法,藉此蒙混为这一封信具有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实在无可奈何,因为时间已经拖太久了,所以检察官开始询问释昭慧教授另一封信的同样问题,并未再追究释昭慧教授这一封信中仍然没有讲解佛法而不符著作权法保护条件的事实。
236前面找不到可以供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故释昭慧教授用答非所问的方式来回答;检察官没有办法,只好从同一封信的另一段来询问释昭慧教授同一个问题,希望能够找到任何一点可以供作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帮助释昭慧教授。
昭慧:这边。
陈镇宏律师:庭上!对不起!那个问题,因为检察官一再的重复相同的问题237。本来不想异议,就是最后这一段“而此见解对于佛教经典解释有向上提升的力量与效果”,这个只是她个人的看法,不是事实啊!我想这一段这个问题并不恰当,这样提出并不恰当。你〔指检察官〕现在是做主诘,但是你这样是诱导;而这个诱导的结果,却是她个人看法及意见,并不是事实啊!这个问题并不恰当。238
检察官:我只是要叫她标示出来。
陈镇宏律师:我想检察官您主要问的就是说,她有哪一段是p.91她个人独创的见解,这个是事实问题。但是后面那个是看法的问题。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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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因为很多地方的提问而没有完成让证人释昭慧教授明确提出有无解释佛法的主题,就这样草草放过,变相承认为有阐释佛法,与事实不符,故辩护律师提出异议。
238辩护律师针对前一封信还没有确定释昭慧教授有无讲解佛法、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要件的实质程序尚未完成,检察官就直接转移到下一封信,暗示为已经确定,故提出异议。并且对于提问的问题有部分有诱导证人回答的地方,因此提出异议请检察官修改问题。
239辩护律师针对检察官询问释昭慧教授“是否有解释佛法的事实存在”,对于这个问题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对于向上提升的力量和效果”这个部分乃是不恰当的诱导暗示,因为释昭慧教授的个人意见根本没有“对于佛法向上提升的力量和效果”,故提出异议。实际上,这些信中内容根本就是释昭慧教授个人对事相上的看法的普通信件,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要件,结果释昭慧教授狡辩为有解释佛法,想要蒙骗过关,但事实上释昭慧教授并没有解释佛法而没有丝毫创见,不值得保护。
审判长:【四念处修持。】
昭慧:“四念处禅观”,一二三四的四,“念”念力的念,心念的念。260
陈镇宏律师:【四念处禅观】p.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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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各位读者读到这里,可以看到一个事实:一个有或没有的很简单问题,三秒钟就可以回答完成的,释昭慧教授居然能答非所问而拖了这么久。现在检察官最后实在没有办法,干脆不再问了,因此如释重负地结束了问话。
260这时释昭慧仍未解除证人身分。
昭慧:“四念处禅观”
陈镇宏律师:并不是你个人独创的见解。是吗?
昭慧:四念处禅观本身‥‥本身是一种修持的方法,但我认为四念处禅观它是最有效,这是我的见解。261
陈镇宏律师:但就本身并不是你独创的见解。
审判长:【四念处禅观是一个修持的法门,但是我认为它是一个最有效的法门。】
昭慧:对。
审判长:【这部分就是我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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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慧:【我的见解】
审判长:【所以它是一个法门】,你认为它是一个最有效的法门,这部分就是你个人的见解?
昭慧:对。262
陈镇宏律师:刚才检察官提示给你的三封书信,三封书信都是有关为了答谢被告赠书的应酬信函。是吗?263
昭慧:我的生命中没有应酬两个字,这是很真诚的信函。264   p.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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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证人释昭慧辩称“最有效”三字就是在解释佛法而具有独特见解。
262释昭慧教授这样也可以称为是在阐述佛法?
263若是应酬信函,就没有解释佛法,就没有著作权可说,释昭慧教授就不该以著作权被侵害而提出告诉,这已成为无的放矢。
264证人释昭慧教授心口不一,与前面所说不同。她心中想要把刚才所说“应酬”二字的性质消灭掉,故意以“真诚”二字来模糊焦点。但是从这纪实报导在法庭上的答话过程,可以知道释昭慧教授生命中却时时都有“答非所问、前后相违”这八个字。
审判长:【目的是答谢被告赠书】,没有错。但是内容你认为是真诚的信函,这样子。没有应酬这两个字。【这三封书信是为了答谢被告赠书,但是,是真诚的信函。】265
陈镇宏律师:同样就是侦卷35页,刚才那一封信,在这封信中你并没有提出有关佛法上个人的独特见解,对吗?在信上!在信上!
昭慧:有啊!我提到了,就是“如来藏学说我虽然尊重,但还没有到服膺的程度。”总觉得跟‥‥266
陈镇宏律师:不是!不是。那个是侦卷35页,是86年11月3号那封信。
审判长:35页,是不是有关35页?
昭慧:这35页啊!
陈镇宏律师:我看一下。那
昭慧:是不是你讲四念处禅观的那一封信?
陈镇宏律师:那不对,对不起!应该是这个,33页,33页,在33页这封信里面,“你并没有提出有关佛法上的个人独特见解。”p.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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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真诚并不能使答谢的行为标的消失,因为是“真诚的答谢被告的赠书”。“真诚的信函”表示没有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创性,只是信函。审判长直接切入重点;所以辩护律师就不再质问同一问题了。
266释昭慧狡辩说她这几句话就是在阐述佛法,但其实仍然没有解释佛法;只是说她对如来藏学说有一些尊重而并未解释如来藏法义。
昭慧:喔!有。267
检察官:等一下,等一下,33页,是不是?
昭慧:对。
陈镇宏律师:就是她那个86年11月3号的信。
昭慧:对。
陈镇宏律师:并没有吗?
昭慧:有,有。268
审判长:哪个部分?269
昭慧:因为‥‥270
检察官:等一下,等一下,因为庭上,刚才提到‥‥96侦2491那个卷‥‥
陈镇宏律师:我没有卷‥‥
审判长:是“他”字。
陈镇宏律师:主要是86年11月3号的信。
审判长:是他字卷,因为检察官刚提示。
检察官:我刚刚提示的都是他字卷哟!你刚才提的都是按照侦字卷吗?
陈镇宏律师:我是按照您的卷。
审判长:他字卷。  p.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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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释昭慧狡辩说有阐述佛法,其实仍然没有解释佛法。
268前面检察官问了很久,而明明已自己承认没有阐述,现在却又狡辩说有。
269审判长要求具体指出来。
270释昭慧教授答不出来了。
陈镇宏律师:按照您的卷。
审判长:都是他字卷。
检察官:书记官!你要重新打字,都是他字卷‥‥。
审判长:同上侦卷,那书记官第一个就打个他字,【他字的侦查卷中】。今天的问题都只有他字卷。
检察官:所以你打成同上侦卷‥‥。
审判长:他全部都是打,他这个上面有打他字的案号。他字案号的侦查卷中。
昭慧:要问我的见解是吗?
陈镇宏律师:你说有,但是等一下。
审判长:在哪个部分?
昭慧:在下面。就是“我虽然近年修习禅观,但是我早年接触过净土,而且有过宗教经验,比如身毛皆竖涌泪不已,所以对于您的心境我读来非常亲切。”这是我个人的见地,因为很多净土法门,与四念处禅观的修行者互相不以为然,可是我觉得可以相容,可以包涵跟欣赏。271
审判长:【有无提及?】她说【有】。在信件中我有提到【我认为四念处禅观跟净土法门是可以相容的。】
昭慧:“是可以互相欣赏的”‥‥p.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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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这些文字中,根本没有解释到什么佛法法义,证人释昭慧教授却狡辩说有解释法义,可见释昭慧教授这种答非所问的一贯伎俩乃习以成性,让大家怀疑,这难道就是释昭慧教授的学术“求真”作风吗?
审判长:【这就是我的个人的见解?】‥‥
昭慧:“不需要为了不同的方法”‥‥
审判长:【四念处禅观与净土法门,二者是互相可以相容的。】‥‥
昭慧:“甚至于可以互相欣赏”‥‥
审判长:【可以相容互相欣赏,这就是我个人的见解,因为有一些人认为它们是不能相容的。】
陈镇宏律师:好!请问,请问您,您刚才说,你认识赖伊容,对吗?
昭慧:好朋友。282   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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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这已反证释昭慧教授前面所说“虽然我们办了刊物,我们一直不提”的话是谎言了。
282好朋友赖伊容竟然没有把受托传讯“即将被刊登书信”的重要事情转告释昭慧教授?这违背常情常理。然而赖伊容与卢琼昭(释昭慧教授)之间的关系也不只那么单纯,我们将在下一庭的纪实报导中举证出来。原来她们除了好朋友的关系,还有师生关系,并且还有生意往来的关系,也就是释昭慧教授同时是赖伊容工作上的客户关系。此等多重深切关系的好朋友,居然不闻不问而不肯转达,既违常情,亦悖常理。
检察官:这个反诘问‥‥
审判长:辩护人这个问题要问吗?
陈镇宏律师:要!要!要!因为这个跟她的这个刚才其实‥‥
检察官:反诘问‥‥
陈镇宏律师:在做准备程序都已经讲过了。这跟四封信相关啊!四封信相关。
检察官:你的反诘问是在主诘问的范围‥‥
陈镇宏律师:对!有相关啊!我们认为有相关啊!
检察官:他从头到尾都没有提到,我的问题跟那个相关于她讲的那个‥‥
陈镇宏律师:对,检察官是只有针对那四封信嘛!但是我在准备程序里面也讲得很清楚嘛!她给赖伊容,就在讲之前有书信往来的事情。
检察官:‥‥他的诘问已经超出‥‥
陈镇宏律师:我们是认为没有,那是相关事项。
审判长:〔对检察官说〕那到时候还是要插在主诘吗!再来一次嘛!所以检察官!因为他这个如果跟信件有关的话,彼方有意见,那这样到时候还是要再问一次。
检察官:‥‥我不想问了,就让他问好了。
审判长:因为这部分是没有争执的事项嘛!p.106
陈镇宏律师:对啊!好,那‥‥
审判长:好,你是说“好朋友”嘛!是不是?283
昭慧:喔。
陈镇宏律师:嗯!这个可以请求庭上直接提出我们今天的状纸被证13,这样比较清楚。
审判长:检察官有收到缮本吗?被证13。
检察官:有。
审判长:那检察官!对于这个被证13作为诘问的基础有没有意见?因为这是书信,这是她写的书信。
检察官:‥‥基本邮件嘛!对不对?
审判长:对、对、对,这部分他要作成问题的基础,有没有意见?
检察官:庭上!我们认为这跟本案无关。
审判长:它的证据能力有没有什么意见?因为它要作为诘问的基础啦!
检察官:庭上!对于证据能力要求质疑,首先喔‥‥第一‥‥
陈镇宏律师:这样主张矛盾。
审判长:那先检查一下它是不是她的书信啦!
检察官:请她确认好了。284
审判长:那这个,那他请求提示这个书信。p.107
────────────────────
283审判长把赖伊容与告诉人释昭慧教授的关系作了确定。
284要让证人确认是否为自己所写的书信,才有证据能力。
陈镇宏律师:被证13,这个书信是不是,这个电子邮件是不是您写给赖伊容的?
昭慧:回信。#
陈镇宏律师:回信给赖伊容的。
审判长:是你写的,没错嘛!那就是真实性该、真正性应该是没有问题。
陈镇宏律师:好,那在这封电子邮件你有提到萧平实的网站。
昭慧:在哪里?
审判长:刚才那个,那封信啊!那个被证13。
检察官:证据能力没有意见,但是你‥‥
审判长:证据能力作为,他现在只是诘问的基础而已,他现在,问出什么内容,现在我们不知道,只要证据能力没有,证据能力没有争执的话,就可以在审理庭里面,这个部分作为这个作为证据,他可以作为证据来诘问。那至于说问出来的内容,是不是跟本案有没有关系,或者说有没有关联性,或是它的证据,证据力到什么程度,这部分再判断。
陈镇宏律师:在那个13-3的第二行,第二行。有提到萧平实的网站,对吧!
昭慧:因为我现在,对方我来不及,我没有时间找出来,是不是因为对方问了我,有没有上萧平实的网站?p.108
陈镇宏律师:你有这样写?只是单纯‥‥285
昭慧:对!对!但是我不会无缘无故‥‥286
陈镇宏律师:你、你,麻烦你听我,我只是问说你有提到萧平实的网站嘛。对嘛?287
昭慧:对!我到现在都没有点上去看过。288
审判长:不是啦!我是说他现在只是单纯的问说这个信是不是你写的?〔现在已经〕你说是。那就确定是你本人写的。那你里面有没有提到这件事?就只是单纯的就这个文书上有没有这个事项而已啦!现在只问到这里而已啦!还没有问到下面的问题。
昭慧:好。
陈镇宏律师:那你所提萧平实的网站,就是指〔成佛之道网站的〕正觉电子报,是吗?就你所知啦!
昭慧:因为那时候我还不知道有正觉电子报欸!说实在话,是因为律师寄来,我才终于知道有一个正觉电子报。
陈镇宏律师:在这封电子邮件上,你有提到说,你跟赖伊容p.109说:“你不妨将我以上的想法转告你的朋友”,对吧?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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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辩护人要求证人昭慧教授单纯地直接回答。
286证人释昭慧教授仍然避重就轻。
287辩护律师不想让释昭慧教授再拖延时间。
288释昭慧教授刚才明明说:“那反正如果您上去看google,打一个昭慧就跳出萧平实,然后把他这个人跟我套在一起,一大堆的资料,垃圾资讯一大堆,那我没有时间看。”所以释昭慧教授上了成佛之道网站来阅读“正觉电子报”是有可能的。
289询问释昭慧教授是否有想要公开那几封信电子信件的意思。
昭慧:因为我不要背后说人家坏话。290
审判长:辩护人的问题是怎样?书记官是没有听清楚?
陈镇宏律师:喔!就说“在这封信上,你是不是有提到对赖伊容说:‘你不妨将我的以上想法转告你的朋友’?”
审判长:【你不妨将我的想法转告给你的朋友。】p.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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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慧:没有。341
审判长:那是否曾经有人告诉你:在这个某刊‥‥某刊物上有预告要刊登你书信的事。
昭慧:没有!我就是95年‥‥。342
审判长:赖伊容有没有跟你提过有正觉电子报这件事?
昭慧:没有!
审判长:都没有。
审判长:因为赖伊容是下次要传的证人,我们先请你这边,先把你问清楚一下,看确认一下你的意见。因为我p.137们下次可能要问证人,这样子。确定没有?都没有提过正觉电子报的事?
────────────────────
341释昭慧教授继续谎称好朋友伊容没有转告她。赖伊容既是释昭慧教授的好朋友,对这件很重要的事情,竟然会隐匿而不告诉释昭慧教授,真的很奇怪。除非释昭慧教授的好朋友乃是她自己认为的好朋友,赖伊容根本没有把她当好朋友。但是赖伊容与释昭慧教授的关系其实不仅是好朋友,还有师生关系;这个关系更为亲密,不可能不转达重要消息让释昭慧教授知道的;而且还有生意上的客户关系,也不可能不通知释昭慧教授的。
342前面当庭才说“常常被信徒要求辨正”的释昭慧教授,现在竟然会说没有一位信徒告诉她这件很重要的事。
昭慧:没有。
审判长:那对于证人上开的补充,萧先生有何意见?
导师:没有意见。
审判长:萧先生没有,那辩护人的意见呢?
陈镇宏律师:没有。
审判长:没有意见。
检察官:庭上!下次要传赖伊容。那有关的告诉事件,有关告诉期间的问题,对不对?
审判长:他的部分还有另外一位陈奕澄,这些都是;赖伊容、陈奕澄这部分,都是告诉期间。这个部分我刚才有问了一下。
检察官:下次开庭时,还是要传告诉人与这两位证人对质,对这个部分。
审判长:他说,检察官没有意见,他说但辩护人声请要传讯证人赖伊容。那这个要声请,那这个检察官同时声请这个赖伊容到庭时,也请证人同时到庭,证人要对质,这样子。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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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对。
昭慧:那么我‥‥p.138
────────────────────
343这句话中所说的证人是指释昭慧教授。她这时仍然是证人身分。
审判长:有没有意见?那个,告诉人?344
昭慧:证人是指我是吗?就是我?
审判长:是,因为你也是告诉人。
昭慧:我,因为我下周要去东京开一个国际会议。
审判长:12月啦!
昭慧:噢!12月。
审判长:我的庭期因为日期可能要12月。18‥‥12月18。这个时间可以吗?萧先生!这个时间可以吗?萧先生?检察官?
张泰昌律师:12月18?
导师:礼拜几?345
张泰昌律师:12月18礼拜四。
审判长:因为我的庭期已经排到这里。对!对!对!不是礼拜五,是礼拜四。礼拜四下午,我现在定的这个是星期四,三位大律师这个时间可以吗?
三位大律师:可以。
审判长:可以。那再问告诉人有何意见?那这个问证人、问证人有何意见,那告诉人就麻烦你,下次要‥‥
检察官:下次还是两点开吗?
审判长:两点,我们就还是开第一件。p.139
────────────────────
344这时才解除了释昭慧教授的证人身分。
345平实导师要确定这是没有讲经、授课的日子。
检察官:两点十分。
审判长:那我们现在等一下,书记官先打完上面的问题。
审判长指示书记官记录:那就问‥‥问‥‥【问有何意见?所以请他下次再到庭,看她有没有意见?】
审判长:那个这边‥‥告诉人这里可以啦?不要下次如果你没有来。可能证人下次可能又还要再来一次,因为这是同样的待证事项,可能要麻烦你同时到。那我们下次审理期日。
审判长:【问,我们下次审理期日会传讯证人赖伊容。我们下次就三位证人一起传讯。】
陈镇宏律师:是!是!
审判长:免得待证事项相同的话,可能就会变,还要再来一次。“赖伊容、陈奕澄、何玉珍”。
审判长:【下次审理期日传唤证人“赖伊容、陈奕澄”】奕,三点水的澄,然后【“何玉珍”,均由辩护人进行主诘问】,这三位证人就由辩护人来主诘?
陈镇宏律师:是。
审判长:那就先行准备,那对于本件刚才有问过证人,那之后‥‥
昭慧:我请教一下,谁叫作何玉珍?跟我何干?346
审判长:这是辩护人他们有对他们有利的,他们要申请来,p.140证明事项。那跟你这个部分有关的〔有利者〕是赖伊容的部分,那其他部分他们要对他们主张有利的事项证明,是这样。辩护人要打,【但是辩护人主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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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释昭慧教授恐惧证人提出对她不利的事证,所以反对。
审判长:然后对于本件,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要请法院调查?今天审理期日进行之后还有没有其他新的证据要请法院调查?萧先生?
导师:目前没有。
审判长:检察官这里?
检察官:报告庭上,没有。
审判长:那辩护人这边呢?
陈镇宏律师:没有。
审判长:那我们就改97年12月18日,下午两点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进行审理,届时要请萧○○先生自行到庭,不另外通知。因为您是被告,所以依法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到得命拘提。那麻烦告诉人,下次麻烦请您再来一次。因为刚才有说明过了,那就麻烦您一下。告诉代理人也请自行到庭,辩护人这边也请自行到庭。谢谢!证件要记得拿。
(待续)p.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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