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法基础
史权、史责与史家 摘要
2015-07-02 16:15:00  类别:历史学
史权、史责与史家
白志伟  正 觉 佛 学研究院 研 究 员 国立台湾工业技术学院电机技术系
蔡礼政  正 觉 佛 学研究院 副研究员 东海大学企业管理研究所硕士
摘要
史家的范围是史学中极少人探讨的议题,虽然此议题是极为重要的议题。本文 以史权作为史家的特征,以界定史家的范围。史权的内容众说纷纭,本文认为从种 种事实中选择与诠释部分事实,以显示其知识与价值的权力,即称之为史家之史权。 史权的发生,系因为史家所接触的事实过于庞大,无法一一记述,必须于无量 的事实中择要而记述。本文对于「史,掌官书以赞治」提出不同的看法,认为史权 是与史官参与统治权截然不同的,而且对于史权的施行有所妨碍,以清楚界定史权 的内涵,并且澄清史家的真正特征。 史责则与史权是彼此相对应而存在,既有史权则史家必然有史责须要负担。史 责并不是由任何人对于史家课以责任,而是由于有儒家所信受「大一统」的因果法 则,不断地运作于法界之中,所产生的必然现象。史家施行史权,其实就是以其身 口意行书写其心中的法则,即是史家书法之史权。 大一统的史责有其一定的阶位,概略可分为三个阶层:第一阶位是小缘威仪戒 行;第二阶位是唯一且大一统的因果法则;最高阶位是因果法则的终极根源—第 八识如来藏心。此三阶位是史家施行史权时,不应该或没有能力抵触的史责。 依据史权的特征,本文发现新闻工作者、媒体工作者,皆是符合史权特征的史 家,乃至可以扩充到人人皆是史家,十法界有情皆是史家。因为十法界有情都是历 史主体,所以都有史权以身口意行书写法则,而不得不负起应负的史责,故形成十 法界。十法界中,四圣法道的贤圣是真史家,其余六凡业道众生皆是假史家,是史 家范围的收缩。
关键字:
史家、史权、史责、书法、七圣戒、五通、五明、大一统、曲笔、名教、 如来藏、双重标准、权力制衡、新闻工作者、媒体、舆论学
一、绪论
二、史权与史家
三、史权与史责
四、史责的阶位
五、史家的扩充与收缩
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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