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印顺之《佛法概论》〈自序〉文中之谬误(下)之二
正源居士
《中论》〈观四谛品〉第24依世俗谛现象界诸法的“空无定性”而说“空义”,并说现象界诸法“空义”依因藉缘生灭不息的当下,有恒不生灭且具足真实自性的根本因──第一义谛之“我──如来”空性存在,如是即空即有的中道义。由本品 龙树菩萨最后的偈诵,亦可证实之。偈文曰:
是故经中说若见因缘法则为能见“佛”见苦集灭道
就是回归《大方等大集经》卷17经文:
若见因缘,则见法;若见法者,则见“如来”。1
亦如《佛地经论》卷5论文:
若见缘起,即见法性;若见法性,即见“诸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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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BETA,T13,no.397,p.116,b29-c6)
2(CBETA,T26,no.1530,p.314,a15-23)
盖“如果确实观察因缘所生一切法是如何和合众缘而生起的,就能了知因缘所生法缘生缘灭的背后必有一个为诸法缘起所依的‘真实法性’存在;而如果直接亲见了这因缘法生灭所依的‘真实法性’p110,也就见到十方三世一切诸佛成佛所依的真法身──如来。”依于这第一义谛之“我──如来”空性为因,藉缘而有世俗谛“空义”的现象界诸法生灭不息,声闻行人才能有见苦、断集、证灭、修道这“四圣谛”解脱道法可修;且阿罗汉依之证入无余涅槃,才不会成为断灭。否则,初果至三果人未于此世实证第四果,将无法转入未来世成就第四果,所修净法将不复存在而唐捐其功,或成为机遇率而不一定会报在未来世的自己身上。如前所举例,印顺著作中虽一再引用《中论》“以有空义故,一切法得成”偈文,但他的意思却是“凡是有的,起初必是没有的,所以能从众缘和合而现起为有;有了,终究也必归于无。”就是“无中才能生有,有了终究还是无”的断灭空,根本违背了龙树菩萨所示能生万法的空性真实意旨。
至此,吾人已可完全了知印顺所称“缘起有”的旨趣所在,就是意识想像施设的“假名有”,就是“空无”,就是断灭;然后将此断灭本质的空无,建立为万法的根本,是自相矛盾而无法成立的谬见。则他以“从一切缘起有中悟解得来”,“从性空门入:解一切法无自性,如幻、如化;无常如幻,苦亦如幻”的现象界无常故空的空慧,移植为大乘菩萨实相般若“无所得”而“毕竟空”的真实如来的内涵,这样移花接木后的“无所得”空慧,当然也就同样跳不出意识妄想的“假名”了!以下再举印顺他自己的文字为证:
菩萨住无所得,以无所得为方便等,是不著有所得而又不著于无所得的。这样,有所得(二)与无所得(无二),无二无别,平等平等,这才是佛说无所得(无二)的意趣所在p111。当然,称之为无所得,终归是不离假名的方便。3
依照我们前面的举证,印顺这里所谓:“不著有所得而又不著于无所得的”“菩萨住无所得,以无所得为方便等”,当然仍然离不开意识思惟的所知与所见。但如是不离戏论妄想之“假名的方便”,如何令菩萨得以特胜于声闻行人,独能履践三阿僧只劫四摄六度的慈悲愿行?从本文第二部分〈大悲为上首〉的详细论述中,已能确知必定是不可能的!印顺纵能如是自我陶醉,骗了自己【外不拘于物,内不蔽于我,以无所得为方便,乃能忘我以为众,行六度大行,以成就有情,严净国土】4,但骗得了别人吗?又如何能“成就有情”,令彼有情众皆“于佛法厚植善根,生正见,成正行”5?诚如印顺所说:《大般若波罗蜜多经》的“以无所得为方便”,就是《小品般若波罗蜜经》的“以般若波罗蜜为方便”,而【信解不离般若波罗蜜,是不退转为二乘的根本方便】6。但如上已确认印顺是完全假名断灭空的“无所得为方便”,则《小品般若波罗蜜经》卷5中【为般若波罗蜜方便所护故,当知是菩萨不中道退转,能至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7的至教,又将何以确保?欲令菩萨深心之中不惊、不恐、不怖地发心三阿僧只劫修学佛菩提道,确属难能!这在二千五百余年前 释迦佛住世说法时已然p112,而针对此点,大慈大悲的 释迦世尊对圣弟子们当然会有所教示。《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卷42,就记载了一段佛对须菩提尊者的开示:
佛告善现:“新发趣大乘菩萨摩诃萨修行般若波罗蜜多时,若无方便善巧,不为善友之所摄受,闻说如是甚深般若波罗蜜多,其心有惊、有恐、有怖!”尔时,善现白言:“世尊!何等菩萨摩诃萨修行般若波罗蜜多时,有方便善巧故,闻说如是甚深般若波罗蜜多,其心不惊、不恐、不怖?”佛告善现:“若菩萨摩诃萨修行般若波罗蜜多时,以应一切智智心,观色常无常相不可得,观受、想、行、识常无常相不可得;以应一切智智心,观色乐苦相不可得,观受、想、行、识乐苦相不可得;以应一切智智心,观色我无我相不可得,观受、想、行、识我无我相不可得;以应一切智智心,观色净不净相不可得,观受、想、行、识净不净相不可得;以应一切智智心,观色空不空相不可得,观受、想、行、识空不空相不可得;以应一切智智心,观色无相有相相不可得,观受、想、行、识无相有相相不可得;以应一切智智心,观色无愿有愿相不可得,观受、想、行、识无愿有愿相不可得;以应一切智智心,观色寂静不寂静相不可得,观受、想、行、识寂静不寂静相不可得;以应一切智智心,观色远离不远离相不可得,观受、想、行、识远离不远离相不可得。善现!如是菩萨摩诃萨修行般若波罗蜜多时,有方便善巧故,闻说如是甚深般若波罗蜜多,p113其心不惊、不恐、不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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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印顺,《空之探究》六版,正闻出版社(新竹)1992,页196。
4印顺,《印度之佛教》三版,正闻出版社(新竹)1992,页190。
5印顺,《印度之佛教》三版,正闻出版社(新竹)1992,页190。
6印顺,《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与开展》七版,正闻出版社(新竹)1994,页654。
7(CBETA,T08,no.227,p.560,c27-29)
8(CBETA,T05,no.220,p.235,b11-p.236,b20)
因为【是般若波罗蜜,菩萨成佛时转名一切种智。】9又【诸菩萨从初发心求一切种智,于其中间知诸法实相慧是般若波罗蜜。】10因此,菩萨发心三阿僧只劫成就佛道,就得“修行般若波罗蜜多”。可是这由亲证诸法实相而发起的般若实相智慧,甚深极甚深,绝非声闻解脱道所知的蕴等一切法缘生故空而已。初发心菩萨“若无方便善巧”,又不能值遇,或值遇而不为善知识所摄受,听闻说有如是甚深的般若实相智慧到彼岸的胜妙法,心中一定又惊慌、又恐惧、又怖畏! 佛是世间解、无上士、天人师,当然就是善知识,为了消除发心修学佛道的新学菩萨心中的这些忧虑,乃对须菩提等人作了如上开示。 佛教授的方法虽离不开观行色受想行识五阴“常无常、苦乐、我无我、净不净、空不空、无相有相、无愿有愿、寂静不寂静、远离不远离”等法都无所得,但都须“以应一切智智心”为前提,也就是要如本文第一部分〈一切智智相应作意〉中所论述,与胜义自性的实相心─如来藏─相应而出生了智慧的觉知心(应一切智智心),作为三阿僧只劫修道的前提。因为这样与一切智智相应之后,虽众生一世又一世的五阴都是缘生缘灭其性本空,但还是可现前观察到众生各个本有且永远不灭的本住法、常住法──如来藏,而成为应一切智智心。则修行般若波罗蜜多的菩萨今生五阴坏灭了,他修行般若波罗蜜多的一切功德皆由如来藏执藏p114,分毫无漏地带到来生,功不唐捐,直到成佛,那当然就能“其心不惊、不恐、不怖”!才能不中途退转为二乘,急求无余涅槃解脱。而这“以应一切智智心”为前提的观行,正是佛自受用,也是教导弟子的“方便善巧”!若依印顺误会的声闻解脱道所说现象界缘生性空的法义,建立为非断灭空,即不可能使今生所学解脱智带到未来世成为不断灭的智慧,即无可能成就佛道;因为蕴等现象界法中并无一法可以去至来世继续存在,十八界中唯一能去到后世的意根,却又是印顺等六识论者所否定的;而意根的了别慧极低劣,又不能持种,当然也不能执持此世所学无漏法种去至未来世继续菩萨道的修行。如上举证印顺所说,既违于佛说“应一切智智心”贯通三世的真实义,也必然会对三阿僧只劫的菩萨难行道产生恐惧。由此证明,印顺立论自始已偏,不仅成为《楞伽经》中所说的“自始非分”,更是全盘错谬。
以下是北检对平实导师的起诉书,以及台北地院判决移转管辖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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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起诉书
96年度侦字第2XXX3号
被告萧○○男○○岁(民国○○年○○月○○日生)
住台北市○○区○○路○○○○○○○号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号
选任辩护人陈秀卿律师、陈镇宏律师
上列被告因违反著作权法案件,业经侦查终结,认为应提起公诉,兹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分叙如下:
犯罪事实
一、萧○○(法号萧平实)系台北市佛教正觉同修会导师,负责编辑正觉电子报。未经卢琼昭(法号释昭慧)同意,授意该报不详身分撰稿人于民国95年7月10日、8月10日出版之该会33期、34期正觉电子报“关于昭慧法师二之一、二之二”文中重制卢琼昭(法号释昭慧)86年11月3日、12月17日、12月26日寄给萧○○之书信全文及89年7月13日寄给詹达霖之书信全文,撰文中指摘卢琼昭系颠倒事实而误导别人、一再的对别人打诳语等语,供人阅览,并以纸本少量印制给信众。足生损害于卢琼昭。
二、案经卢琼昭告诉侦办。
证据并所犯法条
一、证据清单
1.被告萧○○自白10
待证全部犯罪事实。
2.卢琼昭之指诉11
未同意被告在电子报全文刊登其著作之事实
3.正觉电子报33期、34期纸本
待证被告全文刊登卢琼昭有著作权之书信之事实
二、核被告所为,犯著作权法第91条第1项罪嫌。告诉意旨认被告尚涉刑法第309条、310条罪嫌。惟事属可受公评事项发表之个人看法,应不构成妨害名誉罪名。但依告诉意旨系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依刑法第55条规定为裁判上一罪,不另为不起诉处分,并予叙明。
三、依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1项提起公诉。
此致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中华民国97年4月13日
检察官 苏维达
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中华民国97年4月25日
书记官林○○12
附录本案所犯法条全文
著作权法第91条
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75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上2百万元以下罚金。
以重制于光碟之方法犯前项之罪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50万元以上5百万元以下罚金。
著作仅供个人参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构成著作权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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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编按:实际上平实导师没有自白,详情请看后续士林地方法院开庭内容。
11编按:实际上并没有卢琼昭之指诉证据。
12书记官的签名潦草,看不清楚名号。p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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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97年度易字第1XX4号
公诉人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告萧○○男○○岁(民国○○年○○月○○日生)
身分证统一编号:○○○○○○○○○○号
住台北市○○区○○路○○○○○○○号
上列被告因违反著作权法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96年度侦字第2XXX3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文
本件管辖错误,移送于台湾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诉意旨略以:被告萧○○(法号萧平实)系台北市佛教正觉同修会导师,负责编辑正觉电子报
。未经告诉人卢琼昭(法号释昭慧)同意,授意该报不详身分撰稿人于民国95年7月10日、8
月10日出版之该会33期、34期正觉电子报“关于昭慧法师二之一、二之二”文中重制告诉人(法
号释昭慧)86年11月3日、12月17日、12月26日寄给被告之书信全文及89年7月13日寄给
詹达霖之书信全文,撰文中指摘告诉人系颠倒事实而误导别人、一再的对别人打诳语等语,供人
阅览,并以纸本少量印制给信众。足生损害于告诉人,因认被告涉有违反著作权法第91条第1
项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又无管辖权之案件,应谕知管辖错误
之判决,并同时谕知移送于管辖法院;且管辖错误之判决,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刑事诉讼法第
5条第1项、第304条、第307条分别定有明文。又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系以起诉时
为标准,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37号著有判例可资参照。
三、经查,被告萧○○之户籍系设于台北市○○区○○路○○○○○○号,有个人基本资料查询结果
#p#page_title#e#1纸可参,非属本院辖区。又检察官起诉书指被告系台北市佛教正觉同修会导师而在其所负责编
辑之正觉电子报重制告诉人所书写之信件内容,而依台北市佛教正觉同修会向台北市政府社会局
所登记之地址为台北市大同区承德路3段277号9楼,亦有台北市政府社会局网站查询人民团体
登记资料在卷可稽,是本件犯罪地亦非本院辖区。综上所述,本件犯罪地及被告之住所于起诉时
均非在本地之管辖区域内,本院自无管辖权。揆诸上开说明,公诉人误向本院提起公诉,自有未
合,爰不经言词辩论,迳为谕知管辖错误之判决,并移送于有管辖权之台湾士林地方法院。
四、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304条、第307条,判决如主文。
中华民国97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惠萍
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判决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应抄附缮本)。
书记官张龄之
中华民国9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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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发展,请详下一期开始的连载内容。
特别声明:于万分之一的可能情况下,若释昭慧已前来私下道歉者,本刊即随之中止此项连载报导,读者无权要求继续连载。p133